《古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蔺县城市规划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质监局、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房发〔2015〕4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9〕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住建局牵头《古蔺县城市规划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八条。
(二)《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房发〔2015〕422号)。
(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
(四)《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9〕15号)。
二、重点内容解读
《意见》主要分为七个部分。
(一)基本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业主自愿”原则。县级相关部门负责政策指导,街道具体组织实施,增设电梯小区(单元)业主自行负责后期维护及管理。
(二)实施条件。一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有条件增设电梯的单元,可进行电梯增设;二是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三是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抗震、结构、消防等相关要求;四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有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在电梯增设方案公示期内有业主或相邻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持反对意见的,经社区协调同意后方可实施。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单一产权的住宅、自建房、别墅及已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增设模式。一是筹资自建。由申请人出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并按要求组织验收合格后交由申请人使用。 二是委托建设。业主意见统一并确定增设方案后,鼓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出资建设运营管理,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模式,推行“公交”电梯。
(四)资金来源。一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运营维护费用主要由申请人承担。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自行协商确定出资比例。 按程序增设且验收合格后,省、县政府给予补助,其中无电梯井的给予12万元/台的补助(省级补助10万元,县级补助2万元),原有电梯井的给予6万元/台的补助(省级补助5万元,县级补助1万元),不足部分由业主自筹。以上省级补助标准根据年度进行调整。二是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后1年内,业主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增设电梯实际支付分摊金额(不含后期运行费用、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且不超过申请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实施程序。一是协议及公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协议和方案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若利害关系人对电梯增设事项有异议的,可依照“两调一诉”解决。二是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县住建局提出增设电梯申请。三是联合审查。由县住建局召集县经商科技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以及有关杆、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四是施工与安装。增设电梯申请人对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负总责。电梯工程施工前,申请人应当到县住建局办理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备案手续;电梯安装单位应于安装前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五是验收与使用。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电梯投入使用前,申请人应向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六是补助资金申请。电梯安装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向县住建局申请补助资金。
(六)安全要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增设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安装前应报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期应明确维护管理单位及责任。
(七)组织保障。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二是协同配合,稳步推进;三是广泛宣传,做好群众工作。
三、管理要求
本《意见》自2022年6月10日施行,有效期5年。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