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蔺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7年印发的《古蔺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古府发〔2017〕4号),已不能满足当前项目建设需要,并且与现行部分法律规定相抵触。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范围。在《政府投资条例》内容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新增了“使用债券资金、援助捐赠资金、国际组织或国内外贷款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了项目建设程序,即:“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预算编制→财政评审→招投标→施工许可→项目验收等建设程序进行建设,不得随意简化、合并”。
(三)明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的编制及审批提出了要求。目前,市本级项目已出台了《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咨询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由中介服务机构对400万元以上项目的可研、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报告和概算进行评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明确实施过程中的责任追究。第十六条规定:“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缺陷或遗漏导致项目投资变更增加的,项目单位根据投资变更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和设计单位按合同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五)明确EPC招标及综合评分法的招标要求。为解决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人为干预招标问题,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选择中标人,其中,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通用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选择中标人”;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总承包建设方式项目必须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后开展总承包招标,并将审批的投资概算作为项目招标控制价,未核定投资概算的项目严禁开展总承包招标”。
(六)明确招标监管职责分工。为明确项目业主、行业主管及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推诿扯皮现象,第三十条对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并特别规定“项目业主(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是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文件的编制者、结果的使用者,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七)明确项目变更的概念、范围、程序、要求、责任追究。四十四条规定“涉及结构技术和安全的工程变更,凡未经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审批的,一律不得启动工程变更程序”。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工程变更的程序,新增了对变更责任的认定,并将变更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未超过中标价范围的变更,包括30万元以内的变更和3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二是超过中标价但未超过概算的变更,包括100万元以内且累计增减金额在中标价10%以内的变更和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单次、累计增加金额超过中标价10%(含10%)的变更;三是超过概算的变更。
(八)明确项目后评价制度。为与《政府投资条例》及市本级投资管理办法相一致,评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第五十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进行了要求。
(九)明确资金资金管理要求。第五十七条对进度款、勘测设计费、监理费、社会审计结(决)算中介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费用支付进行了相关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对项目结余资金、基建收入、违约收入等资金管理进行了明确要求。明确资金支付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执行,建设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交替安排、挤占挪用、滞留项目资金。
(十)明确项目实施负责监管职责。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负责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县政府。
(十一)明确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第六十三条至六十五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及其追究情形进行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