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蔺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乡房屋保有量逐年增加,涉及各行各业,情况复杂。近年来,大量房屋老化,极易转变为危房,安全管控压力不断加大,形势日益严峻。“4·29”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以后,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相继印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县委常委会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听取工作汇报,明确整治工作要求。
二、总体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强调,近年来多次发生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务必引起高度重视。鉴于自建房等既有建筑面广量大,房屋产权多元、涉及职能部门较多、安全管理比较复杂。因此,《实施方案》一方面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另一方面明确,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三管三必须”的原则,整治存量风险、遏制增量风险,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彻查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对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实施方案》要求对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所有自建房(含在建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重点开展三大类房屋的再排查再整治。一是所有的居民自建房,包括在建自建房。二是改建改用房屋,特别是改变房屋结构和空间形态,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等房屋建筑。三是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房屋,特别是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商业体、宾馆、饭店、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及疫病集中隔离场所等房屋建筑。
四、排查整治内容及标准
(一)排查整治内容。
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
(二)排查整治标准。
分类施策,精准整治。
1.唯一且有人居住的非经营性自建房。对鉴定为C级危房的,组织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立即修缮加固。对鉴定为D级危房的,组织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立即撤离,并采取打围封闭或拆除等方式,消除自建房屋建筑安全隐患。
2.在建自建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对审批手续齐全合法且房屋选址合理、房屋结构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前提下可以继续施工;对审批手续齐全合法但房屋选址不合理或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止施工,分类实施整治后方可施工。对无审批手续或手续不齐全、存在违建行为、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止施工。若能在整改期限内办理完善审批手续的,经安全核查合格后方可施工;若整改期限内不能办理审批手续的,依法依规拆除。
3.经营性自建房。对合法手续齐全的,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定期对房屋安全性进行检查;对合法手续齐全但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停业整顿,落实整改措施,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对无合法手续或手续不齐全、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关停并责令消除一切安全隐患;若确需恢复经营的,须取得相关合法手续并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向所在村(社区)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由属地乡镇(街道)现场查验合格后恢复经营。
4.其他自建房。对无人居住的闲置住房,由属地乡镇(街道)悬挂标识牌,明确监管责任人,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应拆未拆的灾损房屋、闲置危房,由属地乡镇(街道)限期拆除。
五、整治时间和步骤
自建房量大面广、情况复杂,既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又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要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集中重点排查。2022年8月31日,聚焦经营性自建房开展“百日行动”,全面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第二阶段全面排查整治。2022年12月31日前,对所有居民自建房、改建改用房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完成摸排;完成对3层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重点整治。2023年6月30日前,对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全面整治。第三阶段持续巩固提升。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回头看”,梳理总结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问题不足,巩固整治成果,逐步形成房屋安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