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古蔺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与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县文广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2-08-02 18:25:19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公布背景

文物承载着灿烂文明,传承着历史文化,是华夏先祖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也凝聚着我们奋进新征程的精神力量,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党和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好、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是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将不可移动文物纳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是为了使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在此背景之下,我局组织开展了古蔺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通过实地调查、乡镇申报、专家评审等一系列规范程序,将一批保存较好、价值较大的文物公布成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第二章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三、文保“两线”相关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四、受国家保护的文物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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