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的规定,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建议的函》(川环〔2021〕24号)有关要求。
二、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为县城主城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基本情况(包括县城主城区禁燃禁放的时间和范围),并对主城区以外的有关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内容作出规定。
三、执行标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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