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蔺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及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
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5.《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川安委〔2021〕13号)
6.《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泸市府发〔2018〕51号)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17条。从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资金来源、权利主体、举报渠道、判定标准、调查处理原则、举报办理程序、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奖励审批程序、奖金领取期限、奖金领取流程、奖金发放特别情形、举报受理人员保密纪律、打击报复举报人责任追究、生效时间及有效期限十七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三、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古蔺县内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举报件转我县有关部门受理和查处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四、执行标准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安全监管部门统一按照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重伤和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查实瞒报、谎报重伤的,不分事故等级,按每查实瞒报、谎报重伤1人奖励5000元计算。查实瞒报、谎报死亡的,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死亡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死亡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死亡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死亡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五、《办法》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2年12月28日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