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一、背景意义
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逐渐增多,其活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然而,这同时也带来了野生动物与人类生产生活空间重叠的问题,导致野生动物致害事件频发。为了保障受损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古蔺县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古蔺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24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获得补偿范围。《细则》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受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第二条具体明确“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
(二)明确了补偿主体。《细则》第四条规定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县级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助受害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申报和办理保险补偿联络等相关工作。
(三)明确了补偿范围。《细则》第七条规定了可以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5种情形,具体包括: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畜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第八条同时规定,存在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等6种情形时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
(四)明确了补偿标准。《细则》第九条规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补偿情形的。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医疗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补偿金额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造成人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造成人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造成一般性财产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50%给予补偿。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五)明确了补偿流程。《细则》第十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实施补偿的基本流程: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申请的真实性和致害情形,组织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材料后,经审核认为无异议的,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县人民政府收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的《补偿申请表》和《补偿认定表》后应当及时审查,作出同意补偿决定或不同意补偿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限和方式落实补偿资金并拨付给申请人。
(六)明确了应急处置措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野生动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包括击毙在内的应急控制或紧急避险措施,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林业主管部门。
(七)明确了预防措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主要致害野生动物物种特点,结合区域、季节、人口分布及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加大宣传,制定合理、必要的预防措施,如引导群众改变种植养殖结构、设置围栏、依法驱赶、生态移民等,以减轻野生动物危害。
(八)明确了先行治疗和救助。《细则》第十七条规定,野生动物致人重伤的,县卫健局应当及时协调辖区医院对受害人实施紧急医疗救助。辖区医院对受害人的救治采取先治疗后结算方式,不得因治疗费用问题拖延、推诿。因野生动物致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政府作出正式补偿决定前,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可以依规向县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
(九)明确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中,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费等行为以及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十)明确时间。第二十四条明确了施行日期、有效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