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蔺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古蔺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古蔺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0日
古蔺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实现古蔺县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落实管控要求,保障乡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四川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结合古蔺县乡村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地位作用
本管理规定是古蔺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古蔺县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有效覆盖的重要方式,是乡村地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规划许可等的依据。
第三条 编制原则
坚守底线,保护优先。严格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重要控制线与规划分区管控要求,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红线保护等空间底线,保护各类优质自然景观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保障各项乡村建设活动安全。
挖潜存量,集约高效。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严控村庄建设用地总量,深入挖潜存量村庄建设用地,合理统筹各类资源要素,提升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
以人为本,提升品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持续改善乡村地区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升乡村空间品质。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延续古蔺县低山河谷地区村庄空间肌理,立足现状特色自然资源、历史文化和乡村产业,营造具有川南和赤水河流域特色的乡村空间环境,在乡村地区努力彰显“郎乡蔺韵”地域特点、文化特色和时代特征。
第四条 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8.《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9.《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
10.《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1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13.《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
1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
15.《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
16.《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1996年)
17.《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21年)
18.《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5年)
19.《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20.《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2009年修正)
21.《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二)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4.《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
5.《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
6.《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8 号)
8.《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
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13号)
10.《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
11.《四川省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川委厅〔2020〕8号)
1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
1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90号)
14.《四川省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联合保护工作方案》(川宣发〔2024〕11号)
15.《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将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5号)
16.《关于避让自然灾害做好农村居民点选址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46号)
17.《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林调整的通知》(川林资函〔2021〕281号)
(三)技术规范。
1.《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2023年11月)
2.《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
3.《农村文化活动中心建设与服务规范》(GB/T41375—2022)
4.《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5.《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
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7.《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8.《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
9.《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参考标准》
1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
1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12.《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GB/T43824—2024)
1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51347—2019)
14.《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DLT5131—2015)
15.《移动通信基站用地若干技术条件》
16.《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GBT51435—2021)
17.《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2012)
18.《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2013)
19.《农村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规范》(GB/T38353—2019)
20.《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
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23.《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4.《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25.《四川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 (试行)》
26.《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
27.《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8.《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四)上位规划及其他。
1.《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古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3.《古蔺县县城城乡融合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4.《古蔺县郎太酱酒红色文旅融合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5.《古蔺县茅溪优质酱酒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6.《古蔺县黄荆生态康养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7.《古蔺县龙山绿色建材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8.《古蔺县双沙农旅融合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9.《古蔺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版)》
10.国家、省市县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等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古蔺县城镇开发边界外,详细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民建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使用合法存量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等情形,可依据本管理规定核发规划许可,具体适用情形详见附件2。
在本管理规定覆盖区域,为明确农产品初加工产业、农村公益设施等特定项目建设(详见附件2)的规划条件,需按《四川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要求,编制地块控制图则(详见附件8),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地块控制图则符合本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的,经规委会办公会审议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图则;与本管理规定存在差异但符合国省各项强制规定的,经古蔺县专委会、规委会审议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图则。
国家、四川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底线管控
第六条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严格落实《古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古蔺县县城城乡融合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6个乡镇级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乡镇级规划”)传导的保护目标,古蔺县耕地保有量为684.27平方千米(102.6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487.48平方千米(73.12万亩)。同时古蔺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面积500.84平方千米(75.13万亩),主要分布在县域中西部的宝灵村、小水村、吉龙村、扎山村,南部的纳盘村、建新村、庆丰村、建设村、华木村,东部的岩湾村、马跃村、堰塘村、李家寨村,以及北部的双凤村、凤凰村、大寨村等,面积均在3平方千米以上。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的相关政策文件,保护耕地并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第七条 生态保护红线
严格落实《古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乡镇级规划传导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面积361.47平方千米,主要包括位于赤水河沿线墙院村、育林村、青龙村、隆滩村、团结村等的四川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3.44平方千米,其中核心保护区1.10平方千米,一般控制区2.34平方千米;位于龙爪村、原林村、八节洞村、汉溪村等的四川黄荆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288.77平方千米,其中核心保护区192.99平方千米,一般控制区95.78平方千米;位于黄荆村、原林村、八节洞村的黄荆十节瀑布风景名胜区,面积67.87平方千米。
生态保护红线按照《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进行管控。同时,生态保护红线内风景名胜区还应按《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第八条 历史文化保护线
将二郎古镇和太平古镇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观文镇建设村、箭竹苗族乡团结村等8个中国传统村落,白沙场镇白马村、茅溪镇柏腊村等11个四川传统村落,古蔺县红军四渡赤水战役遗址和茶马古道—二郎驿站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蔺县清代墓葬群、天宝洞和地宝洞、齐安宫、古蔺县红军四渡赤水战役遗址、茶马古道—桂花汉溪段5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39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7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的11处历史建筑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环境要素等的保护和控制范围纳入历史文化保护线。
历史文化保护线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四川省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联合保护工作方案》等相应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批复的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等进行保护管理。
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控线
将《古蔺县斜坡地质灾害隐患风险详细调查》确定的高危险区和县域内现状发育137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影响范围划入地质灾害防控线,面积349.11平方千米,其中在县域北部的龙爪村、北朝村、和平村、德付村、原林村、黄荆村、八节洞村,县域中部的芭蕉村、光辉村、长岭村、三合村以及沿赤水河左岸的纳盘村、龙凤村、菜板村、浮云村、中坪村等分布相对较集中。
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避让自然灾害做好农村居民点选址工作的通知》等进行管控。其中,规划建设区在进行具体规划建设时应避让地质灾害高危险区;对中危险区要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落实相关防治措施后,方可开展建设;对低危险区,要按规定落实地质灾害防范措施后,方可开展建设。
第十条 洪涝风险控制线
严格落实《古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并结合古蔺县洪涝情况和河湖管理范围线,划定古蔺河、赤水河、盐井河、白沙河、红龙湖、观文水库等洪涝风险控制线,面积26.38平方千米。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进行管控。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开发控制线
古蔺县矿产资源开发控制线主要包括彰德街道芭蕉村椒坪建筑石料用灰岩、永乐街道永兴村应通建筑石料用灰岩、龙山镇吉龙村大山石灰岩矿、东新镇民主村饰面用灰岩和箭竹苗族乡富强村建筑用砂岩等15个规划开采区块,面积3.74平方千米。
矿产资源开发控制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政策进行管控。控制线内的土地和矿产资源受到保护,不能随意开采、开发和利用,同时避免乡村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压覆控制线内的矿产资源。
第十二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
古蔺县主要有龙爪河龙爪村、毛家岩水库(备用)、观文镇观文水库、茅溪镇龙洞沟水库、东新镇鱼洞沟水库、皇华镇朝门水库、马蹄镇土关村猫猫沟和大寨苗族乡凉水井等24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面积共103.28平方千米,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13.20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79.81平方千米,准保护区面积10.27平方千米。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录详见附件4。
饮用水源保护区严格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进行管控。
第十三条 公益林和天然林
古蔺县公益林和天然林主要集中分布在西北部龙爪村、原林村、黄荆村、八节洞村、汉溪村,西部的长岭村、红响村、寨坪村、龙升村、东山村,南部的果园村、兰花村、菜板村、石口村、青龙村等,其中国家级公益林主要分布在龙爪村、原林村、黄荆村、八节洞村、汉溪村。公益林和天然林面积依据上级下达指标确定。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保护公益林,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林调整的通知》执行。根据《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实行天然林的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各类乡村建设采伐天然林。
第三章 村庄分类引导
第十四条 村庄发展类型
根据古蔺县不同村庄现状情况、资源禀赋、发展条件等, 结合古蔺县乡村行政区划调整和“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分 类引导村庄发展布局,将古蔺县村庄分为城郊融合、集聚提 升、保留整治和特色保护四种类型。各类型村庄名录详见附件7。
第十五条 分类发展指引
(一)城郊融合类村庄。
城郊融合类村庄40个,包括彰德街道建国村、金兰街道青阳村、永乐街道麻柳滩村、二郎镇鱼塘村、茅溪镇庙林村等。应综合考虑城镇化和村庄自身条件,加快城乡产业融合,提高为城镇发展服务和承接城镇功能外溢能力,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公共服务,保留乡村风貌特色,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引导城中村社区向城镇社区转变。
(二)集聚提升类村庄。
集聚提升类村庄51个,包括彰德街道三道水村、金兰街道农场村、永乐街道西华村、龙山镇双河村、黄荆镇香楠村、观文镇星凤村等。科学确定村庄发展方向和重点,应壮大产业、优化环境、集聚人口、增添活力,大力发展农业型、工贸型、休闲服务型、专业化村庄等,有序推进改造提升,保护保留乡村风貌,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三)保留整治类村庄。
保留整治类村庄126个,包括白沙场镇红光村、太平镇太平村、观文镇共和村、德耀镇双凤村、石宝镇红坝村等。原则上应限制村庄再扩张发展,对现状生产生活环境进行整治,改造提升基础设施,完善配套公共服务。对不稳定斜坡、塌陷、崩塌、滑坡等自然灾害频发,活力低,资源环境承载力低以及规模较小的村庄,因地制宜推进复垦或还林。
(四)特色保护类村庄。
特色保护类村庄29个,包括永乐街道水落村、大村镇苏坝村、石宝镇合马村、皇华镇铁厂村、箭竹苗族乡团结村等。
应统筹保护利用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努力保持好村庄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切实保护好村庄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尊重原住居民生活形态和传统习惯,加强改善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合理利用村庄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和特色产业。
第四章 村庄建设边界管控
第十六条 边界划定
根据古蔺县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古蔺县2020年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为107.13平方千米,其中划入古蔺中心城区、二郎镇区、茅溪镇区等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建设用地有6.81平方千米,则古蔺县村庄建设边界规模应控制在100.32平方千米以内。
落实乡镇级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村庄建设边界,合理避让优质耕地、地质灾害易发区等不宜建设的区域,将相对集中的现状村庄建设用地,以及因村庄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划入村庄建设边界。规划划定村庄建设边界79.03平方千米,其中在建国村、青阳村、永乐村、麻柳滩村、鱼塘村、庙林村、顺和村、白沙村、新市村等城郊融合类村,以及小水村、兴阳村、农场村、大寨村、建新村等集聚提升类村分布比较集中。各乡镇级片区及详规单元村庄建设边界规模详见附件5,村庄建设边界以最新版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为准。
第十七条 边界管控
(一)引导乡村建设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村庄建设 用地应当集中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村庄建设用地应当优 先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需求。
(二)直接用于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的建设用地,原则上应集中在村庄建设边界内。
(三)对村庄建设边界内的建设用地,加强对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各类村庄建设用地新增需求,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总量不增长。
(四)对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土地整理、置换、复垦等方式逐渐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原存量建设用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为非建设用地。
(五)在满足环保、安全和相应的规划设计规范前提下,少量乡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零星乡村产业用地、散居农房和农村公益类设施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进行建设。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破坏生态环境、历史文化环境和乡村风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用于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和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
(六)对城郊融合类村范围内,尤其是邻近城镇开发边界的村庄建设边界,应充分衔接城镇空间布局,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向邻近城镇开发边界的村庄延伸,部分考虑服务半径和邻避效应确需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城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在完善农用地转用审批或土地征收审批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城乡融合的需求,尽量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布局,提升村庄的生活质量和承载能力,并强化城镇周边村庄在城镇拓展中的服务支撑作用;保护延续村落传统风貌的同时,引导推进村庄有机更新、有序改造,在维持村庄传统空间形态、街巷肌理、建筑风貌的基础上,通过村庄有机更新的方式对老旧建筑和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功能转型,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第五章 村庄建设管控指引
第一节 布局选址要求
第十八条 通用性规定
(一)原则上应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确需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村庄建设用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底线管控的要求。全县村庄建设边界内的村庄建设用地面积、村庄建设边界外零星分散的村庄建设用地面积和规划“留白”机动指标,应不超过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扣除已划入城镇开发边界的部分。
(二)应选址在环境适宜、交通便利、配套完善、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且应优先选址在中心城区、城镇周边或者其他人口较为密集的乡村地区。
(三)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避让高压电力廊道和输气管线,避让铁路和高速公路等区域交通廊道,避让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场、殡仪馆等具有邻避效应的设施。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原则上不占用经批复的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土地综合整治年度计划、年度耕地恢复补充方案等明确的耕地拟增加区域。
(四)尽量避免切坡建房。山区新增建设确有困难、无法避免切坡或堆填的,应进一步细化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相应制定防治措施,避免产生新的自然灾害隐患。
(五)新建各类村庄建设项目应与土地综合整治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未利用地,严格执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少占或不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 农民建房布局选址
(一)农民建房应严格落实“一户一宅”,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并引导新建农房向规划的集中居民点集聚。
(二)基于古蔺地形地貌、自然环境、农业产业布局等,全县适宜形成以中型(201~600人)、小型(51~200人)和微型(51人以下)居民点为主,大型(601~1000人)居民点为辅的农村居民点布局体系。其中城郊融合类与集聚提升类村集中分布的古蔺河、白沙河、盐井河等河谷地区和白沙场、大村、大寨等平坝地区,应以中型、小型居民点为主,半山缓坡地区以小型、微型居民点为主。
(三)农民建房选址应注重顺应地形、突出特色、适度集中,统筹考虑宅基地、农田菜地以及配套农村服务设施用地。依托地形地势,注重保护和延续原有自然水系、历史文化、村落格局和建筑形态,引导形成与自然环境相融合,与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俗相适应的平面布局形态。
第二十条 乡村公益设施布局选址
(一)乡村公益设施配置标准可参照古蔺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执行。
(二)鼓励乡村公益设施优先选址乡村地区闲置公共服务设施和存量建设用地。
(三)引导城郊融合类村的公益设施选址与中心城区、城镇充分协调,实现设施共建共享;集聚提升类村的公益设施选址向人口密集和村庄建设用地集中的区域集聚,增添乡村活力;保留整治类村的公益设施以完善服务、改造提升为主;特色保护类村的公益设施选址科学避让保护要素,并符合乡村旅游和特色产业发展的空间布局需要。
(四)新建村委会(党群服务中心)宜选址于交通便利、紧邻大中型居民点、村域范围的中心地带,村便民服务站、文化活动室、卫生服务站、体育活动场地、村级微型消防站等宜结合党群服务中心配建;公共养老设施应设于阳光充足、环境较佳的地段;托幼设施应设于阳光充足、接近文化活动广场、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宜设置于可遮挡冬季寒风的建筑物背面;红白喜事厅宜结合乡村活动中心(广场)设置;公共厕所应选址在不易积存雨水的地段,宜建在乡村地区的公共场所、旅游区(点)附近,以及人口较集中的区域;小型排污设施不应建在饮用水源上游。
第二十一条 乡村产业用地布局选址
(一)鼓励利用存量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冷链仓储、直销配送等。优先在城郊融合类和集聚提升类村的存量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发展乡村产业。
(二)乡村产业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国家禁止类产业目录的、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进入乡村。严禁破坏自然地理景观、生态系统稳定性、生物多样性的乡村产业发展项目准入。
(四)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宜在产业园区内布局;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宜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布局,其中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物流园区(基地)原则上要集中布局到产业园区。
第二节 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农民建房建设标准
新建、改(扩)建的村民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面积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乡村公益设施建设标准
乡村公益设施项目建设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一)村委会(党群服务中心)。根据《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用地面积宜为600~1000平方米。其中保留整治类村和以生态保护为主的特色保护类村宜取下限值;城郊融合类村可适度提高标准,但不宜超过1500平方米。
(二)村文化活动设施。应符合《农村文化活动中心建设与服务规范》《四川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基本指导标准(试行)》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文化活动广场用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受自然条件限制的保留整治类村和以生态保护为主的特色保护类村,可适当降低标准,但不低于600平方米),可分设在2~3个场地;文化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建筑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
(三)小学。乡村小学的建设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6班小学的用地面积宜为6000~10000平方米,6个班以上小学按《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执行。
(四)幼儿园、托儿所。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建设标准》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其中,幼儿园用地面积按照25人以下规模宜为400~800平方米,3~6个班应不低于2700平方米,9个班应不低于3800平方米。
(五)卫生院、卫生服务站。可参照《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参考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无床卫生院用地面积宜为300~450平方米,20床及以下规模的卫生院用地面积宜为450~1500平方米,20床以上规模的卫生院用地面积不宜超过8000平方米,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可提高标准,但不宜超过20000平方米。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宜为100~200平方米。
(六)养老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养老院规模宜为200~500床,用地面积宜为3500~22000平方米;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服务50~100名老人的小型中心为主,用地面积宜为500~1000平方米,采用配建方式的建筑面积宜为750~1000平方米。
(七)供销社、农村商店。村级供销社可采用配建方式建设,确需独立占地的用地面积宜为500~2000平方米,乡镇级供销社用地面积宜为2000~5000平方米。同时根据《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农村商店宜结合其他公共设施配建,其建筑面积宜为120~250平方米,并应兼有村邮站功能。
(八)兽医站、农机站。村级兽医站可采用配建方式建设,确需独立占地的用地面积宜为200~500平方米,乡镇级兽医站用地面积宜为500~1500平方米。村级农机站可采用配建方式建设,确需独立占地的用地面积宜为500~2000平方米,乡镇级农机站用地面积宜为2000~5000平方米。
(九)道路交通设施。村主要道路建设应进出畅通,红线宽度8米以上,路面硬化率达100%。景区停车场和小型村用停车场按用地面积25~30平方米/个进行配置,受地形条件限制的可按30~35平方米执行。
(十)供水设施。小型农村取水设施应符合《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
(十一)排水设施。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应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小型泵站用地面积宜为50~100平方米。
(十二)供电设施。农村电力网建设与改造,以及村配电房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的要求,其中村配电房宜采用其他建设用地内配建的方式,确需单独占地的,用地面积宜为20~50平方米。
(十三)通信设施。通信基站应符合《移动通信基站用地若干技术条件》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用地面积宜为100~400平方米。
(十四)环卫设施。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点应符合《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其中,垃圾中转站用地面积宜为100~500平方米,单个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用地面积不宜小于2平方米。农村公厕应符合《农村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单独占地的农村公厕用地面积宜为30~100平方米,附属式农村公厕建筑面积不宜小于30平方米。
(十五)水工设施。小型提灌站用地面积宜为100~150平方米,中型提灌站用地面积宜为500~2000平方米,大型提灌站用地面积宜在2000平方米以上。
第二十四条 乡村产业项目建设标准
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扩建农产品加工、物流仓储等产业项目用地规模,征得属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意见,经古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三节 土地使用控制
第二十五条 用地兼容性控制
为促进各类建设用地混合利用,提高规划实施的弹性,在符合规划导向,且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参照《古蔺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版)》,明确本管理规定适用情形中各类用地的兼容性。
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可兼容不超过30%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机关团体用地、教育用地可100%兼容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商业用地、交通场站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可100%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含医疗卫生用地)、商业用地、交通场站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以及不超过30%的公用设施用地。教育用地可100%兼容文化用地、体育用地、社会福利用地,以及不超过30%的机关团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可兼容不超过30%的机关团体用地、文化用地、体育用地、社会福利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可兼容不超过30%的机关团体用地、文化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之间可100%兼容,并可兼容不超过30%的商业用地、交通场站用地。交通场站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之间可100%兼容,并可100%兼容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可兼容不超过30%的商业用地、交通场站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
第二十六条 建筑高度控制
农村村民建房的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应超过三层,檐口高度不超过12米;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的建筑高度宜控制在18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的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24米,其中幼儿园和小学的教学建筑还应同时满足《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的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8米;交通场站用地、公用设施用地按相关专业规范进行控制;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内的服务性建筑高度不应超过12米。详见附件6。
特色保护类村内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2米。
第二十七条 建筑密度控制
单宗独户或单宗联排的农村村民建房,建筑密度不应低于30%;统一规划新建或整体翻建的农村居民点,建筑密度宜控制在40%以内;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的建筑密度一般应控制在60%以内;工业用地的建筑密度应不小于40%;交通场站用地、公用设施用地按相关专业规范进行控制;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的建筑密度一般应控制在5%以内,受地形及场地限制,单个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面积不足2000平方米的,建筑基底面积应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且建筑密度不应超过20%。详见附件6。
第二十八条 容积率控制
工业用地容积率按自然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进行控制。
第二十九条 建筑退距与间距控制
(一)建筑退距。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在铁路和公路两侧的,应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分别后退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以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新建、扩建建筑在高压架空电力线两侧的,应参照《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相关要求后退高压防护走廊。新建、扩建建筑后退高压输气管线不少于30米,次高压A输气管线不少于13.5米,B 输气管线不少于5米。
(二)建筑间距。新建、扩建建筑间距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不妨害相邻权、地役权,并满足正常采光、日照、通行和消防等相关要求。
第四节 其他管控指引
第三十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在提供经审查通过后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建设项目施工图等,以及保障消防、防洪等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村民住宅可建设地下贮藏室,建设范围不得超过建筑基底面积,并按国家、四川省和泸州市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划技术导则等进行建设管理。在科学保护和保障安全的基础上可适度开发利用溶洞资源发展乡村产业。
第三十一条 综合防灾
(一)地质灾害防治。对古蔺县既有110处滑坡、16处崩塌、11处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点,应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相关专项规划要求进行综合治理。重点防治区主要是太平、龙山、观文、金兰等的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域,次重点防治区主要是古蔺河河谷和马蹄、白沙场、白泥、观文、二郎、箭竹、黄荆等的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域,其他地区为一般防治区。
(二)防洪排涝。古蔺县乡村地区自然村落防洪、防涝标准宜为10年一遇。加强防洪堤等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对病害水库进行除险加固,推进古蔺河、赤水河、白沙河、盐井河等流域防洪综合治理。加强山洪防治,完善区域排水系统。
(三)抗震设防。古蔺县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为0.35s,一般建设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按高于当地房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1档或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重大工程依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现状建设工程应根据国家以及地方抗震相关要求进行抗震加固。
(四)火灾防御。古蔺县乡村地区新建建筑应达到一、二级耐火等级要求,对现有耐火等级低、灭火救援条件差及地下空间、人员密集区等建筑进行改造整治消除火灾隐患。完善林火预警监测系统、通信系统和指挥系统,加强森林火灾风险区管控,在黄荆、箭竹、马蹄、马嘶等重点森林地区,推进防火通道、消防水池、阻隔系统、检查站点等森林消防设施建设,强化全民防火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条 建筑风貌指引
(一)风貌类型。除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原则上以川南民居风格的现代建筑为主,体现历史文化特色、民族特色,具有乡土气息和地域特色,因地制宜建设川南民居传统风貌、新中式田园风貌和苗家新寨风貌建筑,营造“川南山居·田园古蔺”的特色风貌。
(二)平面形态。建筑平面布局注重与四邻环境的协调,平面形态灵活,空间变化有序,大、中、小结合,塑造层次丰富、小中见大的效果。同时,平面布局充分利用室外空间,将建筑空间结合环境自由延伸,建筑与环境协调、融合,使人工建筑与自然环境相映增辉。
(三)屋顶形式。新建农房建筑宜采用川南传统的两坡悬山屋顶,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应结合公共服务功能、产业发展门类等明确屋顶形式,鼓励采用坡屋顶。屋顶以青灰色为主,坡屋顶建议选择小青瓦,屋檐保持川南建筑独特的深出挑的构造方式,突出“青瓦出檐长”的风貌特色。
(四)立面形态。总体按川南地区民居的立面形态进行控制,农房建筑建议采用横向两段式的建筑立面,公共建筑根据层数建议采用横向两段式或三段式的建筑立面,建筑山墙面宜融入穿斗式的民居符号,彰显“穿斗白粉墙”的民居特色。同时,苗乡村落建筑立面鼓励运用吊脚、错层、退台等设计手法,形成层级丰富的苗乡山地聚落风格。
(五)建筑材料。保护和传承当地传统材料、传统工艺和传统技术,鼓励使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综合应用多种建筑材料。建筑墙面宜选用涂料、石材,栏杆、门窗、围栏等构件建议使用当地盛产的竹、木、石等材料,体现当地传统建筑风格。农房应结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建设、选材,满足农房安全需求。
(六)建筑色彩。建筑整体色彩以白色、浅灰色和青灰色等为主,辅以黄、灰等颜色协调,门窗、栏杆等以浅褐色或枣红色为着色基调,与白墙相配,并搭配本地竹木、石材等色彩,做到建筑局部与整体相协调,建筑整体与周边环境相融合。
(七)院门、院墙。宜就地取材,选用具有乡土气息的材料,如块石、瓦片、青砖、木桩、竹材等,其风格和颜色应与院落及建筑风貌协调统一。加强院门和院墙的防火、防潮及防腐等处理。
(八)院落铺装。铺装的材质、色彩和纹理应与院落及建筑整体风貌相协调。宜结合院落的使用功能,如晾晒粮食、摆放农具和日常活动等,选择水泥、石板、青砖等材料,体现原汁原味的乡村特色。
(九)绿化景观。结合乡村绿化种植和建筑风貌特征,选择乡土植物和果树、茶树等,尽量保留院落及周围原有植被,有效利用房前屋后闲置地,营造果园、田园形成“微田园”景观环境。
第三十三条 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一)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推进垃圾源头减量化、收集分类化和处理资源化,全面推行“户定点、组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环卫一体化模式。
在村庄公共区域、主要道路旁、聚居点设置垃圾收集点,建议每50~100户设1处,配备分类投放容器(240升塑料桶或660升大型垃圾桶),要求有遮雨棚、地面硬化、标识清晰、便于收运车辆作业;在各村村委会等便于管理的地点设置有害垃圾收集箱,收集电池、灯管、农药瓶等,确保安全暂存和定期专业清运。规划每200~500户设1处垃圾转运点,配备标准垃圾桶或小型密闭式垃圾箱;每3~5万人配置1处乡镇垃圾转运站,每个乡镇建设1~2座防渗、防雨、防臭的标准化垃圾中转站,配备压缩设备(山区可采用小型压缩车)。对于县城及城镇周边的乡村地区,生活垃圾统一运至古叙垃圾焚烧发电厂(位于箭竹苗族乡古蔺与叙永交界处)进行处理。对于较为偏远、分散的地区,建议采用就地就近处理模式,建设阳光堆肥房,每村1~2座,或使用机械快速成肥设备、沼气池等对有机垃圾进行处理。建筑垃圾、渣土等惰性废弃物统一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
(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能力,分区分类推行适宜的污水治理技术模式。中心城区、城镇周边的村庄将污水纳入城镇管网,污水收集管道管径不宜小于DN300;其他人口较为密集的村庄统一收集至村级污水处理站,50户以上可建设一处MBR一体化设备,将生活污水妥善处理后排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尾水排放标准应执行《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要求。对于山区及人口以散居为主的村庄采用分散式处理技术,如人工湿地、生物膜法、三格化粪池、沼气池或小型一体化处理设备,单户或3~5户联建一处三格化粪池,容积≥1.5立方米/户;房前屋后有闲置空地可以建设小型人工湿地,面积≥3平方米/户,高山地区散户采用污水收集罐,容积≥500升/户。推广“污水变肥水”,将处理后的中水用于农田灌溉或景观用水,提升资源化利用率,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三)农村“厕所革命”。推动新村聚居点公共厕所配套建设,将改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新建农房同步配套卫生厕所,老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安排厕所升级,中心城区、城镇周边或者其他人口较为密集的村庄推广管网集中式水冲厕所,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对于山区及人口以散居为主的村庄,应逐步淘汰旱厕,鼓励推广水冲式厕所,并实现一户一厕,有条件的可实行干湿分区,在厕所中增加隔墙,外侧为洗刷空间,内侧为卫浴空间。同时,加强景区、旅游区、行政村党群服务中心、学校、卫生院等公共厕所配套建设,约50个常住人口配置1个独立厕位,男女厕位比为2:3,每个厕位≥1.2米×1.0米,1座公厕配置1处化粪系统,采用三格化粪池或一体化生物处理设备。积极研发推广使用装配式农村公共厕所。
(四)农村电力网。提升农村电力网,通过基础设施升级、清洁能源推广、用电安全提升助力乡村振兴和居民生活改善。结合古蔺地形优化电网布局,缩短供电半径,减少线路损耗;对农村地区老化的电网设备进行更换,采用高导电材料,提升效率,降低损耗;在用电负荷较大的村庄增设变压器,确保电压稳定,满足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鼓励利用古蔺良好的光照条件,在农户屋顶、道路、空地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减少对传统电网的依赖。
针对黄荆镇等高山分散户区域供电半径超限、冬季覆冰等问题,新建光伏微电网,10kV线路加装直流融冰装置;针对二郎镇、太平镇等河谷产业地区存在的烤烟、酿酒加工电压不足问题,新增200kVA专用变压器,安装动态电压调节器;针对赤水河区域旅游村寨景观要求高、负荷增长快的情况,主干线入地改造,配智能台区;针对石宝镇、丹桂镇等喀斯特地貌区域雷击故障多、地基不稳的情况,架空地线全覆盖,进行杆塔基础加固。
(五)公共开敞空间。公共活动广场应体现功能性、文化性和艺术性,增强村民文化自信。硬质铺装应选用易于得到、造价低、透水性好的材料,比如当地石材、青石板和毛面砖等乡土材料;广场周边应布置休憩座椅和运动器材。各农村居民点应设置为村民提供家族聚会、邻里交流的聚落空间,场地内可布置少量石凳和石桌。
(六)村庄绿化。公共绿地宜使用丛植和孤植乔木,绿化种植方面应选择古蔺县乡土植物和果树、茶树等。公共绿地内场地建设要合理选择铺装材料,宜选用乡土材料。规划应对农宅之间的卫生死角、排水边沟,通过理石、除草和通淤等方式进行整治,沟边进行绿化种植,形成绿植小群落,改善院落之间的卫生条件和绿化环境。
(七)村内道路。村组道以上道路应铺沥青混凝土,村庄内部道路宜结合古蔺县乡村实际选用水泥或混合路面。道路两侧安装太阳能和电能双能源路灯并设置导引指示牌,排水边沟采用干砌片石、浆砌片石铺砌,道路两侧宜为田园、果林。入户文明路面层建议采用卵石、石板或青砖铺设,并设置石材挡脚路肩。
(八)护坡和挡墙。村庄护坡、挡墙等应结合地形层层叠落、台地交错,充分利用当地石材,采用台阶式的垒石、片石护坡整治现有挡墙和裸土斜坡,达到加固和美化的目的。
第三十四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一)传统村落。应完善国家级传统村落和省级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整体保护村落建筑风貌、空间肌理和古朴的乡村田园特色,保护好建筑、院坝、街巷、步道和农田、林盘、水系等传统要素和环境要素。新建建筑要按传统风貌建设和进行有机更新,并加强基础设施改善和环境整治。
(二)文物保护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文物保护法要求,对古蔺县红军四渡赤水战役遗址、茶马古道—二郎驿站等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和管理各项建设活动,文物本体不得损毁、改建或者拆除,不得进行其他无关的建设工程,不得建设有污染设施或进行可能影响安全的活动,修缮、保养、使用应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或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修建其他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建筑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控制地带周边已建近现代建筑的体量、高度、形式、材质、色彩均应与文物保护单位协调统一,不协调的应采用传统工艺、传统材料进行整治。
(三)历史建筑。对尖山子甘露寺、周家大院、槐荣祠、袁氏大院等11处历史建筑,应进行整体性保护和修缮,对内外设施进行应有的改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审批实施
本管理规定报古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本管理规定,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国省政策及相关程序进行修改。
第三十六条 规划施行
本管理规定自2025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管理规定施行前已批准的建设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其他事项
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管理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相关要求执行,确有必要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本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附件
1.名词解释
村庄建设边界:指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进行村庄开发建设及需要重点管控的国土空间范围,是规划相对集中的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以及因村庄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建设用地:指农村地区用于村民居住、公共设施、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及其他集体建设活动的土地。
小型农村取水设施:为小范围供水而设计的简单、低成本的取水设备或系统,包括蓄水池、引水渠、过滤设备、水塔、雨水收集系统等。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构筑物或设备,包括污水处理构筑物(设备)、配套管网和辅助设施。
建筑高度:房屋室内最低地坪至檐口的高度。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建筑退距:指建筑物与相邻道路、邻避设施、河道等之间的最小距离。
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2.古蔺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适用情形
规划用地类型 |
具体建设内容 | 土地利用情况 | |||||
新增 建设 用地 | 存量建设用地 | ||||||
改变 现状 用地 用途 | 使用原用途 | ||||||
扩建 | 改建(不 扩大建筑 面积、建 筑高度) | ||||||
农村宅基地 (0703 地类) | 单宗独户或单宗联排 | √ | √ | √ | √ | ||
51 人以下聚居 | + | + | + | √ | |||
51 人及以上聚居 | × | × | × | √ | |||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 用地(0704 地类) | 农村社区服务站、村委 会、供销社、兽医站、 农机站、托儿所、文化 活动室、小型体育活动 场地、综合礼堂、农村 商店及小型超市、农村 卫生服务站、村邮站、 宗祠等 |
+ |
+ |
+ |
√ | ||
公共管 理与公 共服务 用地 (08 地类) | 中小学用地 | 小学 | + | + | + | √ | |
幼儿园用地 | 幼儿园 | + | + | + | √ | ||
基层医疗卫 生设施用地 | 卫生院 | + | + | + | √ | ||
老年人社会 福利用地 | 养老院 | + | + | + | √ | ||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 + | + | + | √ | |||
儿童社会福 利用地 | 留守儿童福利院 | + | + | + | √ | ||
商业服务业用地 (09 地类) | 用于乡村旅游观光、农 产品销售体验的商业用地 |
+ |
+ |
+ |
√ | ||
工业用地 (1001 地类) | 用于农产品初加工的产业用地 | + | + | + | √ | ||
物流仓储用地 (1101 地类) | 用于物流快递中转、仓 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 直销配送的物流用地 |
+ |
+ |
+ |
√ | ||
交通运 输用地 (12 地类) | 城镇村道路 用地 | 村道 | 红线宽度 8米以上 | + | + | + | √ |
社会停车场 用地 | 景区停车场 | + | + | + | √ | ||
小型村用停车场 | + | √ | √ | √ | |||
规划用地类型 |
具体建设内容 | 土地利用情况 | ||||
新增 建设 用地 | 存量建设用地 | |||||
改变 现状 用地 用途 | 使用原用途 | |||||
扩建 | 改建(不 扩大建筑 面积、建 筑高度) | |||||
公用设 施用地 (13 地类) | 供水用地 | 小型农村取水设施 | √ | √ | √ | √ |
排水用地 |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小型泵站 | √ | √ | √ | √ | |
供电用地 | 村配电房 | √ | √ | √ | √ | |
通信用地 | 通信基站 | √ | √ | √ | √ | |
环卫用地 | 垃圾中转站 | + | + | + | √ | |
垃圾收集点 | √ | √ | √ | √ | ||
公厕 | √ | √ | √ | √ | ||
水工设施用 地 | 村级水闸 | √ | √ | √ | √ | |
水电机房 | √ | √ | √ | √ | ||
绿地与 开敞空 间用地 (14 地类) | 公园绿地 | 小型农村公园 | √ | √ | √ | √ |
广场用地 |
公共活动场地 |
√ |
√ |
√ |
√ | |
小型构 筑物及 设施 | 候车亭、岗亭、公共自行车站点 | |||||
外立面装修装饰、空调架、 晾衣架等设施 | ||||||
景观小品、景观灯光 | ||||||
充电桩、交管设施 | ||||||
注:1.“ √”表示以本管理规定条文作为规划依据;“×”表示本管理规定不
适用,仅允许详细规划作为规划依据;“+”表示以本管理规定条文及控制图则作为规划依据;“—”表示可免于办理许可。
2.本表以《四川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的相关要求为基础,结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 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拟定。最终以最新版《四川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中 “ 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适用情形”为准。
3.表中未出现的建设用地均不适用于本管理规定,仅允许详细规划作为规划 依据。
4.表中“存量建设用地”指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 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建设用地。
3.历史文化资源一览表
序 号 | 名称 | 级别 | 类别 | 备注 | |
1 | 太平古镇 | 国家级 | 历史文化名镇 | ||
2 | 二郎古镇 | 国家级 | 历史文化名镇 | ||
3 | 二郎镇二郎滩社区中国传统村落 | 国家级 | 传统村落 | ||
4 | 箭竹苗族乡团结村中国传统村落 | 国家级 | 传统村落 | ||
5 | 双沙镇白沙街社区中国传统村落 | 国家级 | 传统村落 | ||
6 | 双沙镇陈坪村中国传统村落 | 国家级 | 传统村落 | ||
7 | 太平镇平丰村中国传统村落 | 国家级 | 传统村落 | ||
8 | 黄荆镇汉溪村中国传统村落 | 国家级 | 传统村落 | ||
9 | 马嘶苗族乡茶园村中国传统村落 | 国家级 | 传统村落 | ||
10 | 观文镇建设村中国传统村落 | 国家级 | 传统村落 | ||
11 | 观文镇五桂村四川传统村落 | 省级 | 传统村落 | ||
12 | 观文镇永安村四川传统村落 | 省级 | 传统村落 | ||
13 | 双沙镇白马村四川传统村落 | 省级 | 传统村落 | ||
14 | 永乐街道水落村四川传统村落 | 省级 | 传统村落 | ||
15 | 大村镇苏坝村四川传统村落 | 省级 | 传统村落 | ||
16 | 茅溪镇柏腊村四川传统村落 | 省级 | 传统村落 | ||
17 | 黄荆镇八节洞村四川传统村落 | 省级 | 传统村落 | ||
18 | 皇华镇铁厂村四川传统村落 | 省级 | 传统村落 | ||
19 | 马蹄镇石田村四川传统村落 | 省级 | 传统村落 | ||
20 | 白泥镇菜板村四川传统村落 | 省级 | 传统村落 | ||
21 | 东新镇呐喊村四川传统村落 | 省级 | 传统村落 | ||
22 |
古蔺县红军 四渡赤水战 役遗址 | 鱼化红军村 | 国家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土城乡改路沟红军驻地旧址 | 国家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二郎滩渡口 | 国家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东新镇正峰寺红军驻地旧址 | 国家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太平镇红军驻地 | 国家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双沙毛泽东及总司令部驻地旧址 | 国家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太平渡渡口 | 国家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金星乡岭上红军驻地旧址 | 国家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观文云庄四渡赤水战斗遗址 | 国家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镇龙山奔袭战战场遗址 | 国家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二郎红军街 | 国家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23 | 茶马古道—二郎驿道 | 国家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序号 | 名称 | 级别 | 类别 | 备注 | |
24 | 天宝储酒洞和地宝储酒洞 | 省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25 |
古蔺清代墓 葬群 | 白家山罗氏墓地 | 省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观文柚子土贞节牌坊 | 省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坟坝王氏墓地 | 省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桂花骆氏墓地 | 省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蔡家寨王氏墓地 | 省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26 | 齐安宫 | 省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27 | 茶马古道—桂花汉溪段 | 省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28 |
古蔺县红军 四渡赤水战 役遗址 | 陈胡屯垴垴万人坑 | 省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九溪口渡口 | 省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镇龙山东皇庙 | 省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麻柳滩红军渡口 | 省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岩桑沟兴桥 | 省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永乐孙家坝毛泽东住地旧址 | 省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29 | 古蔺石屏野猫洞大熊猫—剑齿象动物群骨华 石遗址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30 | 水洞坪平洞动物群化石遗址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31 | 奢王府遗址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32 | 傅华丰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33 | 先锋崖墓群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34 |
观文清墓群 | 曾文锦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马儒官夫妻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王汝举夫妻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曾纪镛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35 |
永乐清墓群 | 罗良衮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聂兴元夫妻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傅冷氏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老山墓地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阮仁旺夫妻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康永魁夫妻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黄正和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黄陈氏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36 | 龙山清墓群 | 王濬堂夫妻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余乾元夫妻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序号 | 名称 | 级别 | 类别 | 备注 | |
36 |
龙山清墓群 | 傅廷樑夫妻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方元科夫妻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余恁元夫妻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石板溪王氏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37 |
二郎清墓群 | 胡尚仲夫妻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陈崇先夫妻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胡文理夫妻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38 |
马嘶清墓群 | 罗文藩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罗应谨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罗昆山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罗崔氏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罗唐氏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39 |
箭竹清墓群 | 蔡福夫妻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长湾墓地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坟湾子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40 |
金星清墓群 | 赖廷荣夫妻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邓氏墓地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梅九纲夫妻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梅汝孝夫妻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41 |
马蹄清墓群 | 彭孙氏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彭陈氏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彭子寿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曹薛氏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42 | 土城清墓群 | 穆登科杨氏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汪玉庆夫妻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43 |
双沙清墓群 | 张世照夫妻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石槽门李氏墓地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李时全夫妻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左占先夫妻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44 | 丹桂清墓群 | 刘上羡夫妻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罗天府夫妻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45 |
大村清墓群 | 羊叉路罗氏墓地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李雷氏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李时靖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序号 | 名称 | 级别 | 类别 | 备注 | |
46 | 德耀清墓群 | 天台寺墓地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朱焕先夫妻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47 | 东新清墓群 | 王超显夫妻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48 |
古蔺镇清墓 群 | 陈朝金夫妻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陈玉甫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颜黄氏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净仙和尚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49 |
太平清墓群 | 王之戟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王张氏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王廷一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陈国兴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陈侯氏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陈洪贵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陈国银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王之相夫妻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50 | 护家清墓群 | 傅龚氏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傅廷赉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51 | 水沟园子阎李氏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52 |
石宝清墓群 | 熊王氏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唐乐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杨永惠夫妻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53 | 白泥清墓群 | 蔺文凰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蔺启宦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54 | 杨如赞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55 | 老林沟牟氏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56 | 石屏清墓群 | 王正仪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57 |
桂花清墓群 | 鸡蛋坟骆罗氏、骆张氏合葬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桂花上坟山墓地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丛树林墓地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58 | 土地沟墓地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59 |
古蔺惜字塔 | 观音堂惜字塔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凌云塔惜字塔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锁口寺惜字塔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毛家湾惜字塔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序号 | 名称 | 级别 | 类别 | 备注 | |
59 | 古蔺惜字塔 | 生福寿惜字塔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坟坝惜字塔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石笋岭上惜字塔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60 | 红沙街道及民居群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61 | 郎泉井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62 | 泥碧水贞节牌坊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63 | 川黔界碑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64 | 古蔺县辛亥革命烈士墓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65 | 凤龙塘红军渡口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66 | 千户庵、苏 家坝、新生 阅报社地下 党活动旧址 | 千户庵地下党活动旧址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苏家坝地下党活动旧址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新生阅报社地下党活动旧址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67 | 双沙红军桥 | 市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68 | 桃子坝红军树 | 县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69 | 古蔺县革命烈士陵园 | 县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70 | 白云岩摩崖石刻 | 县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71 | 观文镇杨毛庆惜字塔 | 县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72 | 古蔺县红军四渡赤水战役遗址—蒿枝湾战场 遗址 | 县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73 | 古蔺县红军四渡赤水战役遗址—吉大城盐号 | 县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74 | 古蔺县红军四渡赤水战役遗址—丹桂天禄阁 | 县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75 | 古蔺县红军四渡赤水战役遗址—石宝鄢家渡 渡口 | 县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76 | 马嘶赢家大院 | 县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77 | 太平二等岩—刘氏宗祠 | 县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78 | 大麦沟红军桥 | 县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79 | 老红军王星墓 | 县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80 | 大土湾子红军坟 | 县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81 | 长榜上贺子珍住地旧址 | 县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82 | 三斗种红一军团红一师师部驻地旧址 | 县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83 | 草帘溪红军渡口 | 县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84 | 陈琦朱氏墓 | 县级 | 文物保护单位 | ||
85 | 尖山子甘露寺 | — | 历史建筑 | ||
86 | 新湾子老房子 | — | 历史建筑 | ||
87 | 富农庄老房子 | — | 历史建筑 | ||
序号 | 名称 | 级别 | 类别 | 备注 |
88 | 周家大院 | — | 历史建筑 | |
89 | 瓦房头老房子 | — | 历史建筑 | |
90 | 小礼堂 | — | 历史建筑 | |
91 | 槐荣祠 | — | 历史建筑 | |
92 | 罗家院子 | — | 历史建筑 | |
93 | 袁氏大院 | — | 历史建筑 | |
94 | 周家祠堂 | — | 历史建筑 | |
95 | 清郭千总私宅 | — | 历史建筑 |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览表
单位:公顷
序号 | 名称 | 一级 保护区 | 二级 保护区 | 准保 护区 | 合计 | 备 注 |
1 | 古蔺县龙爪河龙爪村 饮用水源保护区 | 46.91 | 343.16 |
— | 390.07 | |
2 | 古蔺县毛家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备用) 保护区 |
74.87 |
2041.42 |
— |
2116.29 | |
3 | 金兰街道办事处玉龙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 | 113.25 | 267.77 |
— | 381.02 | |
4 | 永乐街道永丰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37.55 | 460.30 |
— | 497.85 | |
5 | 龙山镇胡家沟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145.48 | 111.68 |
— | 257.16 | |
6 | 香樟水库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 | 57.47 | 398.71 |
— | 456.18 | |
7 | 石宝镇火马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117.98 | 186.55 |
— | 304.53 | |
8 | 丹桂镇双河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206.55 | 472.98 |
— | 679.53 | |
9 | 丹桂镇老木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7.81 | 89.00 |
— | 96.81 | |
10 | 丹桂镇龙洞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09 | 15.24 |
— | 15.33 | |
11 | 茅溪镇龙洞沟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47.69 | 97.00 |
— | 144.68 | |
12 | 观文镇观文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30.58 | 847.73 | 601.55 | 1479.86 | |
13 | 双沙镇白沙河羊蹄山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14.28 | 430.91 |
— | 445.19 | |
14 | 德耀镇董家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12.20 | 256.73 |
— | 268.93 | |
15 | 石屏镇刘家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87.67 | 232.81 |
— | 320.49 | |
16 | 皇华镇朝门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161.32 | 281.13 | 425.00 | 867.46 | |
17 | 东新镇鱼洞沟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37.25 | 213.76 |
— | 251.00 |
序号 | 名称 | 一级 保护区 | 二级 保护区 | 准保 护区 | 合计 | 备注 |
18 | 东新镇民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29.56 | 39.76 |
— | 69.32 | |
19 | 椒园镇绿红大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12.60 | 98.25 |
— | 110.85 | |
20 | 马蹄镇土关村猫猫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11.34 | 380.93 |
— | 392.27 | |
21 | 黄荆镇炭溪河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12.74 | 238.73 |
— | 251.46 | |
22 | 黄荆镇望乡台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29.20 | 23.19 |
— | 52.39 | |
23 | 箭竹苗族乡白岩大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13.82 | 295.37 |
— | 309.18 | |
24 | 大寨苗族乡凉水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12.14 | 175.96 |
— | 188.10 | |
25 | 古蔺全县 | 1320.32 | 7981.36 | 1026.56 | 10328.25 |
注:古蔺县毛家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备用)二级保护区和德耀镇董家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存在 1.13公顷的空间重合;香樟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东新镇民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存在1.85公顷的空间重合;丹桂镇双河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丹桂镇老木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14.73公顷的空间重合。
5.乡镇级片区和详规单元村庄建设边界规模一览表
单位:公顷
乡镇级片区 | 详规单元 | 面积 | 备注 |
县城城乡 融合片区 | 凤凰村单元 | 152.75 | |
福来村单元 | 94.80 | ||
太平街村单元 | 111.54 | ||
香山村—三道水村单元 | 242.08 | ||
宝灵村单元 | 81.16 | ||
小水村单元 | 121.09 | ||
火星村单元 | 113.48 | ||
玉田村单元 | 170.37 | ||
兴阳村—头道河村单元 | 167.02 | ||
锅厂坝社区—农场村单元 | 197.75 | ||
德付村单元 | 235.70 | ||
永吉村单元 | 170.26 | ||
水落村单元 | 126.87 | ||
城郊单元 | 40.18 | ||
小计 | 2025.03 | ||
郎太酱酒 红色文旅 融合片区 | 二郎镇区 | 0.34 | |
复陶场镇 | 0.04 | ||
土城场镇 | 1.11 | ||
太平镇区 | 0.07 | ||
赞台组团 | 0.01 | ||
大村街片区 | 140.50 | ||
大山片区 | 113.58 | ||
东新片区 | 46.45 | ||
二郎滩-鱼塘片区 | 144.71 | ||
复陶街片区 | 192.98 | ||
煌家片区 | 115.61 | ||
李家寨片区 | 148.05 | ||
民主片区 | 85.70 | ||
苏坝片区 | 81.52 | ||
土城街片区 | 159.87 | ||
玉林片区 | 75.16 | ||
长征街片区 | 77.00 | ||
中乐片区 | 82.15 | ||
走马片区 | 143.06 | ||
小计 | 1607.90 | ||
茅溪优质 酱酒片区 | 水口街社区-青龙村片区 | 238.58 | |
庙林村片区 | 243.63 | ||
现龙村片区 | 142.61 | ||
彭营村片区 | 186.23 |
乡镇级片区 | 详规单元 | 面积 | 备注 |
茅溪优质 酱酒片区 | 普安村片区 | 101.02 | |
高家村片区 | 142.48 | ||
可贝村片区 | 100.43 | ||
石宝村片区 | 139.61 | ||
长坪村片区 | 146.31 | ||
小计 | 1440.93 | ||
黄荆生态 康养片区 | 黄荆社区单元 | 50.72 | |
新市村单元 | 69.00 | ||
香楠村单元 | 90.06 | ||
大寨村单元 | 106.08 | ||
富华村—团结村单元 | 185.28 | ||
大雄村单元 | 54.50 | ||
小计 | 555.64 | ||
龙山绿色 建材片区 | 黑竹村级片区 | 42.64 | |
皇华村级片区 | 24.54 | ||
狮龙村级片区 | 26.47 | ||
石屏社区-印合村级片区 | 87.56 | ||
顺和村级片区 | 60.62 | ||
铁厂村-石鹅村级片区 | 70.68 | ||
鱼丰村-刘家村级片区 | 64.88 | ||
小计 | 377.38 | ||
双沙农旅 融合片区 | 白沙场镇镇区 | 0.01 | |
观文镇镇区 | 0.20 | ||
马蹄镇镇区 | 0.01 | ||
白马村单元 | 200.97 | ||
白泥村单元 | 96.28 | ||
白沙村单元 | 111.89 | ||
菜板村单元 | 79.31 | ||
陈坪村单元 | 101.44 | ||
复兴村单元 | 175.40 | ||
建设村单元 | 107.73 | ||
建新村单元 | 88.51 | ||
椒园村单元 | 115.39 | ||
马蹄社区单元 | 199.65 | ||
纳盘村单元 | 148.59 | ||
万寿村单元 | 204.51 | ||
星凤村单元 | 95.45 | ||
养马嘶社区单元 | 95.12 | ||
玉河村单元 | 76.00 | ||
小计 | 1896.46 | ||
总计 | 7903.35 | ||
6.适用情形用地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一览表
单位:米、%
用地代码 | 用地类型 | 建筑高度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0703 | 农村宅基地(单宗独户 或单宗联排) | ≤ 12 | ≥ 30 |
— |
0703 | 农村宅基地(聚居点) | ≤ 12 | ≤40 | |
0704 |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 ≤ 18 | ≤60 | |
080403 |
中小学用地 | ≤24 并满足《中 小学校建筑 设计规范》 要求 |
≤40 | |
080404 |
幼儿园用地 | ≤24 并满足《托 儿所、幼儿 园建筑设计 规范》要求 |
≤40 |
— |
080602 | 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 ≤24 | ≤60 | — |
080701 | 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 | ≤24 | ≤60 | |
080702 | 儿童社会福利用地 | ≤ 12 | ≤60 | — |
1001 |
工业用地 |
≤ 18 |
≥40 | 按《四川省工 业项目建设用 地控制指标》 进行控制 |
1101 | 物流仓储用地 | ≤ 18 | ≤60 | — |
120803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按相关专业 规范进行控 制 |
按相关专 业规范进 行控制 | — |
1301 | 供水用地 | |||
1302 | 排水用地 | — | ||
1303 | 供电用地 | — | ||
1306 | 通信用地 | |||
1309 | 环卫用地 | |||
1311 | 水工设施用地 | — | ||
1401 | 公园绿地 | ≤ 12 | ≤5 | |
1403 | 广场用地 | ≤ 12 | ≤5 |
7.古蔺县村庄分类一览表
单位:个
乡镇 (街 道) | 城郊融合 | 集聚提升 | 保留整治 | 特色保护 | 合 计 | ||||
村名 | 数量 | 村名 | 数量 | 村名 | 数量 | 村名 | 数量 | ||
彰德 街道 | 飞龙村、建 国村、联合 村、枣林村、 香山村、成 龙村 |
6 | 三道水 村、太平街村、宝灵村、小 水村 |
4 |
芭蕉村、漆 山村、光辉 村、长岭村 |
4 |
龙坪村○、 龙爪村● |
2 |
16 |
金兰 街道 | 王堂村、青 阳村、玉田 村、火星村、 金山村、广惠村 |
6 | 头道河 村、兴阳 村、农场 村、新店 子村、天 堂村、 |
5 | 北朝村、朝 阳村、中坝 村、红响 村、凤田 村、桂香村 |
6 |
17 | ||
永乐 街道 | 两河口村、 永吉村、永 乐村、杨柳 村、简阳村、 德付村、麻 柳滩村 |
7 |
和平村、 西华村 |
2 |
山落村、 永兴村 |
2 |
水落村○ |
1 |
12 |
二郎 镇 |
鱼塘村、清 水村、雷家 沟村、隆滩 村 |
4 | 玉林村、 石笋村、 水泉村、 铁桥村、 卢 山村、 文明村、 华年村、 风光村、 土城村 |
9 |
石榴村、裕 华村、天井 村 |
3 |
— |
— |
16 |
茅溪 镇 |
庙林村、九 坝村、天富 村 |
3 |
青龙村、 马跃村 |
2 | 碧云村、怀 场村、浮云 村、中坪 村、台沙 村、民心 村、来龙村 |
7 |
柏腊村○ |
1 |
13 |
龙山 镇 |
顺和村、鱼 丰村 |
2 |
双河村、 狮龙村 |
2 | 稻香村、吉 龙村、白沙 村、三合村、正元村、 仁和村、 |
12 |
杨坪村○ |
1 |
17 |
乡镇 (街 道) | 城郊融合 | 集聚提升 | 保留整治 | 特色保护 | 合计 | ||||
村名 | 数量 | 村名 | 数量 | 村名 | 数量 | 村名 | 数量 | ||
老马村、望龙 村、苗沟村、天堂村、向田 村、风驰村 | |||||||||
黄荆 镇 |
新市村、黄 荆村 |
2 |
香楠村 |
1 |
田坝村、高峰 村、罗江村 |
3 | 汉溪村●○、 原林村● 、 八节洞村 ●○ |
3 |
9 |
白沙 场镇 |
白沙村、星 光村 |
2 |
万寿村、 河屯村 |
2 | 红光村、寨坪 村、德安村、 普庆村、庆丰 村、东山村、 龙升村 |
7 |
红沙村○、 陈坪村○、 白马村○ |
3 |
14 |
太平 镇 |
走马村、 煌家村 |
2 | 九龙村、团结 村、太平村、 城伍村、高笠 村 |
5 |
平丰村○ |
1 |
8 | ||
观文 镇 |
复兴村 |
1 |
星凤村 |
1 | 共和村、文化 村、凤鸣村、 三凤村、民乐 村、双桂村、 荒田村 |
7 |
建设村○、 五桂村○、 永安村○ |
3 |
12 |
德耀 镇 |
福来村 |
1 |
凤凰村 |
1 | 红光村、集美 村、双凤村、 柏坪村 |
4 |
燕岩村○ |
1 |
7 |
大村 镇 |
— |
— |
中乐村、 大山村 |
2 | 高山村、玉峰 村、坳上村、 桑木村、丰水 村、菜田村、 新场村、堰塘 村 |
8 |
苏坝村○、 赞台村○ |
2 |
12 |
东新 镇 |
民主村、 李家寨村 |
2 | 姚家村、建东 村、兴文村、 渔洞村、德华 村、 |
5 |
呐喊村○ |
1 |
8 | ||
石宝 镇 |
石宝村 |
1 | 可贝村、 长坪村、 高家村 |
3 | 红坝村、小龙 村、普乐村、 玉龙村、白玉 村、双丰村、 |
10 |
合马村○ |
1 |
15 |
乡镇 (街 道) | 城郊融合 | 集聚提升 | 保留整治 | 特色保护 | 合计 | ||||
村名 | 数量 | 村名 | 数量 | 村名 | 数量 | 村名 | 数量 | ||
兴龙村、五星 村、石口村、 白马村 | |||||||||
丹桂 镇 |
现龙村 |
1 |
彭营村、 普安村 |
2 | 洗马村、香元 村、白良村、 岩湾村、仙寺 村、金华村、 桂阳村、正丰 村、文兴村、 金龙村 |
10 |
13 | ||
石屏 镇 |
向顶村 |
1 |
印合村、 刘家村 |
2 | 五龙村、长龙 村、三桂村、 青凤村、茅坝 村、扎山村 |
6 |
— |
— |
9 |
皇华 镇 |
皇华村 |
1 |
石鹅村、 黑竹村 |
2 | 利河村、共裕 村、樱桃村、 华木村、石祥 村、大坝村、 文风村、金星 村、红林村 |
9 |
铁厂村○、 龙田村○ |
2 |
14 |
箭竹 苗族 乡 | 大雄村、 蔓岭村、 聚贤村 |
3 | 富强村、乐园 村、前丰村 |
3 | 团结村○、 富华村● |
2 |
8 | ||
大寨 苗族 乡 |
— |
— |
大寨村 |
1 |
— |
— | 富民村○、 向阳村○ |
2 |
3 |
马蹄 镇 |
— |
— |
纳盘村 |
1 | 果园村、土关 村、兰花村、 环路村、康田 村、墙院村 |
6 |
石田村○ |
1 |
8 |
椒园 镇 |
椒园村 |
1 |
玉河村 |
1 | 水田村、育林 村、犀牛村、 龙凤村 |
4 |
6 | ||
白泥 镇 | 白泥村 | 1 | 沙坝村、顺河 村 | 2 | 菜板村○ | 1 | 4 | ||
马嘶 苗族 乡 |
— |
— |
建新村 |
1 | 同心村、红星 村、鑫和村 |
3 |
茶园村○ |
1 |
5 |
合计 | 40 | 51 | 126 | 29 | 246 | ||||
备注:●表示以生态保护为主的特色保护类村,○表示以历史文化保护为主的特色保护类村。
8.地块控制图则示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