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8374031H/2022-00081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7-19 | 发布日期: | 2022-07-19 |
| 文号: | 古府办函〔2022〕5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古蔺县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 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古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古蔺县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古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2.古蔺县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
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
附件1
古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试行)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应对和响应分级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县指挥部
2.2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3 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2.4 乡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2.5 专家咨询委员会
2.6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2.7 医疗机构
2.8 县疾控中心
2.9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3.0 应急联动机制
3 监测、评估和预警
3.1 监测
3.2 风险评估
3.3 预警
4 事件报告、通报和信息发布
4.1 事件报告
4.2 事件通报与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
5.1 较大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5.2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总结评估
6.2 抚恤与补助
6.3 征用及劳务补偿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保障
7.2 经费保障
7.3 应急医疗物资保障
7.4 通信与交通保障
7.5 应急培训与演练
7.6 健康宣传与教育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实施
8.3 预案解释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危害,科学有序、精准高效应对我县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共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和《古蔺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 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生物灾害事件、动物疫情、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统筹抓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和经济社会发展。
(2)统一领导、整体联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强化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能力体系,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预防和救治的责任链条,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形成整体合力。
(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县委领导下,县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全县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组织动员社区力量广泛参与。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靠前组织指挥。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5)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专业医救队伍为骨干,其他防控力量积极参与、配合的快速反应、高效应对机制。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努力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
(6)依法规范、科学应对。严格依法依规,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提高应急处置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优化整合各类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做到分区分级、精准施策,提高应急处置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5 事件应对和响应分级
1.5.1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严格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报告严格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报告标准(试行)》执行。
1.5.2 应对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处置,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县及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先期处置。
1.5.3 响应分级
(1)县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立即上报上级人民政府,由上级人民政府及专项指挥部组织应对。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评估,根据需要启动、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级应急响应。县级层面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县级一级、二级、三级响应。
一级响应:县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县域内出现严重社区暴发流行疫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或我县防治能力严重不足,需要省、市级支援;有关省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的其他情形。一级响应启动后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专项指挥机构报告。
二级响应:县域内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县域内乡镇(街道)有持续的社区传播疫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导致局部暴发流行,但尚未对本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市级专家支援处置;有关市级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的其他情形。二级响应启动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及其专项指挥机构报告。
三级响应:县域内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出现社区持续传播的风险,对本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或境内外疫情风险持续存在,对我县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有关县级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的其他情形。三级响应启动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开展具体处置。
省、市级响应启动后,县、乡镇(街道)同时启动响应;县级响应启动由县指挥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后,提出响应建议,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启动县级一级、二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启动县级三级响应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并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必要时可实行提级指挥,由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县级响应启动后,乡镇(街道)同时启动响应。
(2)乡镇(街道)级响应。
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乡镇(街道)根据本辖区事件处置需要评估启动乡镇(街道)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相应响应启动程序可参照县级响应标准结合本地情况设定。
1.5.4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立即进行灾情初步判断,并根据《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初步判断结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应急响应。迅速发动本地干部群众转移、就地隔离等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交通干道进行临时交通管制;设置临时救治物资库,接收、调配救援物资;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迅速调度了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形势,调遣派出救援队伍,组织支援力量进入备战状态;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组织召开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会议,视情况提出启动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建议。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按照本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县指挥部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古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协调(涉及新冠肺炎疫情处置按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执行)。县指挥部由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县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由县政府办分工副主任和县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对策措施;建立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组织实施应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处置;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等相关工作。
2.2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传染性疾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和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协调、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收集、整理、报告传染性疾病疫情防控工作信息;依法发布疫情信息与防控工作动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建议。
县委政法委:统筹协调不安全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和突出涉稳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由社会稳定领域向政治安全领域传导演变,确保全县政治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县内各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授权发布的疫情信息,积极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加强网上信息发布工作的引导和协调;负责统筹网络舆情管控,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防控的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协调网上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有关项目建设,做好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争取和县预算内资金安排。做好疫情期间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应急监测工作。保障粮油等物资储备。配合协调保障我县医疗机构、医用物资及电力等供给。做好疫情发展对经济社会影响的预测预判。
县经商科技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医疗物资的采购与调度,适时对县级医药储备规模现状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做好县级医药储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重要生活物资的协调组织、调运和供应工作。督促所属商业(酒业)单位及企业落实各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督促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机构落实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健康宣传教育和师生员工个人防护,落实校内健康监测和日常检查措施。按临时紧急控制措施的要求,提出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依法查处打击涉及疫情违法犯罪,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敏感事件;协同公卫、通信、大数据等部门开展流调溯源;协助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县民政局:做好殡仪馆传染病死亡人员遗体的接运、消毒防疫和火化工作。做好养老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会同应急部门指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做好国内外团体、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捐助经费和物资的管理及使用工作。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县司法局:整合各类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提供坚实法律服务保障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县级防范和应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指导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县人社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参加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组织开展农民工防疫宣传,做好相关业务和信息通报工作。
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时,负责组织对水、大气等环境的应急监测并提出污染处置措施工作建议,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负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提供紧急避难场所、隔离场所等设置。负责指导、督促建设工地工人落实疫情防控等相关要求。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督促城市公交、出租汽车、道路客运、水路运输等企业加强对驾驶员和枢纽场站、客运站、码头等一线工作人员的宣传培训。督促交通运输企业进一步加强对候车室(厅)、交通工具及旅客人流密集场所的通风、卫生消毒工作。加强防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运送保障。做好旅客疏导,协助开展旅客排查管理,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配合医疗机构对来蔺旅客出入站进行体温检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和转交发现的可疑病例。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和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畜间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同时做好农村疫情防控和农业生产等工作。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督促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预案,建立健全登记跟踪、测温消毒等制度。督促文化娱乐场所、公共文化场馆等室内场所加强通风,落实环境消杀等工作。督促旅行社做好旅游团队的卫生防疫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登记、观察工作,防范疫情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应急局: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应急处置工作,提出相关重大决策和重要措施建议等。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规违法行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药械的质量安全监管。
县信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访工作,协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访事件的处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来源涉及或可能涉及陆生野生动植物时,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猎捕或采集、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以及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
县医保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参保患者救治的医疗保障工作,将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开通防治药械采购应急绿色通道。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医疗卫生机构、防控物资储备库、隔离安置场所等重点单位和企业的消防等安全工作指导和检查。
各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增减成员单位。
2.3 县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筹协调,与市级、县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负责相关文件的流转、办理;负责工作信息采集、汇总和分析并按程序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负责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县文旅局等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进行综合防治;负责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等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患者医疗救治,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统筹调配医疗资源,组织专家对救治工作进行会诊和指导;负责定点收治医院管理,制定和完善病例诊断、医疗救治方案,适时开展心理援助工作;组织医疗急救队伍进行医疗急救、传染病隔离救治,对疫情处置、防控措施建议提供咨询、意见和评估;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人员安置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文旅局等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做好接收安置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等集中隔离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宣传舆情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旅局、县教育体育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监测工作,依法打击网络造谣、传谣等违法行为;负责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县经商科技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调配和管理,确保电力、通讯通畅等工作;负责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秩序维护组。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公安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做好疫区(点)、隔离区(点)社会秩序稳定,及时疏导交通;负责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调查评估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单位)组成,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评估;负责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乡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参照县级模式,组建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属地责任,制定属地应急管理措施。
2.5 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有关县级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组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建立由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动物防疫、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多单位、多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按照职责分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2.6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7 医疗机构职责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感染控制,样本采集检测,传染病个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配合县疾控中心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医疗秩序。
2.8 县疾控中心职责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提出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的建议,指导、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处理),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等工作。
2.9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职责
主要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职业卫生以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3.0 应急联动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单位)在县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能职责及时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按照部门职能由各有关部门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协办。主办部门职责分工为:对一般及以上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医源性感染事件和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承办,有关部门(单位)协办;对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怀疑为因药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承办,有关部门(单位)协办;对疑似投毒、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公安部门牵头承办,有关部门(单位)协办;对一般及以上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承办,有关部门(单位)协办;对怀疑为水、空气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事件以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承办,有关部门(单位)协办。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部门(单位)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和机构承办,有关部门(单位)协办。
3 监测、评估和预警
3.1 监测
一是建立健全多点触发监测预警机制,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原则,认真做好高暴露人群、风险隐患等主动监测,加强重点疫区、重点地区来往人流物流监测,高度关注域外、境外疫情形势趋势,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二是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含个体诊所、医务室)、县疾控中心及有关单位共同组成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并确保监测系统正常运行;三是各医疗卫生机构对来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的病人实行预检分诊及首诊负责制,及时筛查、报告疑似病例和采集相应的标本送检;四是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教育、应急、环保等部门(单位)要加强食源性疾病、人畜共患病、聚集性疾病、职业中毒、危化伤害、污染事件、事故灾难等监测,及时报告。
3.2 风险评估
古蔺县户籍人口87.8万,其中常住人口65.2万。全县有医疗机构643个,其中县级医院2家、民营医院11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家、乡镇卫生院20家、地名卫生院2家、地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村卫生室527个、其他医疗机构75家。全县有床位2851张,每千常住人口床位4.37张。根据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析和研判,容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新冠肺炎疫情、腮腺炎、流感、手足口、水痘、食物中毒等疾病,各相关部门(单位)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害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管控和化解风险。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监测信息,原则上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日常风险评估;针对特殊人群、特殊时间以及国内外重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型活动、自然灾害和灾难事故等衍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适时组织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部署干预措施,积极化解风险。
3.3 预警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将监测信息和评估报告向县指挥部报告,同时向县相关部门(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毗邻县(区)有关部门通报,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或社会公众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4 事件报告、通报和信息发布
4.1 事件报告
4.1.1 积极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和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及有关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2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单位、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动物防疫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乡村医生、个体诊所医生,以及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人。
4.1.3 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县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同步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县卫生健康局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同时向县指挥部和市卫健委报告。
4.1.4 县疾控中心接到突发网络直报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限内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规定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和市疾控中心报告。
4.1.5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客观、真实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不得缓报、谎报、瞒报、漏报。
4.2 事件通报与信息发布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可能波及的毗邻区域各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要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重要信息发布须取得上级政府同意,保持信息发布一致性和内容的侧重性;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政府根据事件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权威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指挥部要组织卫生医疗力量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对事件性质、范围、涉及人群等进行分析和评估,第一时间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出防控意见。涉及其他行业突发公共卫生涉及的由相关业务部门(单位)组织力量及时参与处置。必要时邀请上级专家参与评判,评估论证我县疫情风险等级,提出启动、调整、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提交县应急委员会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并向市专项指挥机构备案。
5.1 较大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1 应急启动
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应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件初步评估意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县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迅速到指挥部办公室(县卫生健康局)参加指挥部工作会议,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根据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的建议和研判结果,由县政府报上级政府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同意后启动本行政区内较大以上应急响应。县政府及指挥部开展相应的先期处置工作。
5.1.2 指挥与部署
(1)县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时将事件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级别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
(2)确定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确定指挥部内设工作组,并指定各工作组负责人。
(3)向疫情严重地区派出一个或多个现场指挥部,加强疫情严重乡镇(街道)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疫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4)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形势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宾馆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
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者等对象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5.1.3 应急结束
当应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因事件影响的群众基本得到安置、事件地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得到控制、稳定、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县政府报上级政府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2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5.2.1 应急启动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立即向县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通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视情召集指挥部会议。
(3)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4)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报县政府同意后宣布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5.2.3 指挥与部署
(1)命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乡镇(街道)及时上报情况,尽快核实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及时组织开展群众安置、隔离、稳定社会等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协调本级有关部门,视情况对事件乡镇(街道)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事件乡镇(街道)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2.4 应急结束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事发地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生活基本得到保障、事件得到控制、稳定、事发地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报县政府同意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牵头承办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6.2 抚恤与补助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相关补助,给予表彰、表扬或奖励。
6.3 征用及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保障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专业化、实战化、标准化”的原则,逐步健全全县应急队伍体系,并加强培训管理。
7.2 经费保障
县政府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单位)专项建设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7.3 应急医疗物资保障
医疗防护用品、药品等应急医疗物资的储备,由县经商科技局按平战结合原则进行采购储备,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对应急医疗物资进行储备,并实现轮换轮储。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防护服、隔离衣、医用面屏、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帽子、病毒采样管、核酸试剂等医用物资储备,确保能够满足30天满负荷运转。
7.4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5 应急培训与演练
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检验预案、锻炼队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置技术和能力;定期针对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中非专业人员开展培训或讲座,提高其应急基本知识、技能和自我防护能力。
7.6 健康宣传与教育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持续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活动,采用多种形式提升公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本知识、技能和自救互救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众应急技能提升行动。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县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国家有关机构改革和法律法规、上位预案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报县政府批准。
本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古蔺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起草相应专项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应急预案。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古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古蔺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古府办函〔2020〕53号)同时废止。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1.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1-2.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报告标准(试行)
1-3.名词解释
1-4.古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应急指挥运行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1-1
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一、传染病类
(一)甲类及参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
1.鼠疫。
(1)腺鼠疫
一般事件:发现1例腺鼠疫病例。
较大事件: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现10—19例腺鼠疫病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出现死亡病例。
重大事件: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及以上腺鼠疫病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2)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
较大事件:发生1例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重大事件: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霍乱。
一般事件:1周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9例霍乱病例。
较大事件:1周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29例霍乱病例;或相关联的霍乱疫情在2个及以上县(市、区)均发现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重大事件:1周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30例及以上霍乱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在其他省(区、市)有病例发现,且有扩散趋势。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重大事件: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
4.肺炭疽。
较大事件:发现1例肺炭疽病例。
重大事件: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1周内发现2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2个县(市、区)发现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肺炭疽病例。
(二)乙类传染病
1.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一般事件: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一周内发现3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散发病例。
较大事件: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一周内发现3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多点散发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5例及以上。
重大事件:发现明确的人传人禽流感疫情。
2.炭疽。
一般事件: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3.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一般事件:达到报告标准,但未达到较大级标准,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研判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发生时间、涉及人群及社会影响程度,确定为未分级事件或一般级事件。
较大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细菌性或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累计发病10例及以上,且出现死亡病例。
4.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一般事件: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累计发现5例及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事件: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累计发现10例及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
5.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
一般事件: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1—99例甲肝或戊肝病例。
较大事件: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0例及以上甲肝或戊肝病例,或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6.乙肝、丙肝、HIV。
一般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现5例及以上医源性感染病例。
较大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现10例及以上医源性感染病例。
7.伤寒(副伤寒)。
一般事件:达到报告标准,但未达到较大级标准,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研判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发生时间、涉及人群及社会影响程度,确定为未分级事件或一般级事件。
较大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伤寒或副伤寒病例,或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8.麻疹。
一般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99例麻疹病例;或达到报告标准,且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较大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199例麻疹病例,或累计发病20—4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重大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或累计发病50—9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9.猩红热。
一般事件:达到报告标准,但未达到较大级标准,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研判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发生时间、涉及人群及社会影响程度,确定为未分级事件或一般级事件。
较大事件: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10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10.登革热。
一般事件:一个县(市、区)在一周内,新发登革热本地病例为5—9例;或2周内同一自然村、学校等集体单位出现3例及以上本地感染的登革热实验室确诊病例。
较大事件:一个县(市、区)在一周内,新发登革热本地病例达10—99例;或一个市(州)内有两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暴发疫情(2周内同一自然村、学校等集体单位出现3例及以上本地感染的登革热实验室确诊病例)。
11.布鲁氏菌病。
一般事件:3周内,同一乡镇、社区、饲养场、牲畜集散地、屠宰加工厂等场所发现10—19例及以上本地感染布鲁氏菌病病例。
较大事件:3周内,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49例布鲁氏菌病病例。
重大事件:3周内,同一起事件中,发现50例及以上布鲁氏菌病病例;或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相关联的较大级别事件。
12.肺结核(结核病)。
同一人口密集场所(包含学校)在半年或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分级事件或一般事件)。
13.流行性出血热。
一般事件: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区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并出现死亡。
较大事件: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并出现死亡。
14.疟疾。
较大事件: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出现输入继发疟疾病例或本地感染疟疾病例。
15.血吸虫病。
一般事件:以县为单位,发现本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例、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较大事件:2周内,以县为单位,发现1—4例当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重大事件:2周内,以县为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16.钩端螺旋体病。
一般事件: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5—19例钩端螺旋体病病例。
较大事件: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20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
17.流行性乙型脑炎。
一般事件:1周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19例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或出现2例死亡病例。
较大事件:1周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20例及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或出现3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8.白喉。
一般事件:2周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2—4例白喉病例。
较大事件:2周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9例白喉病例,或出现1例死亡病例。
重大事件:2周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白喉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9.百日咳。
一般事件:1周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20—49例百日咳病例。
较大事件:1周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0例及以上百日咳病例。
(三)丙类传染病
1.手足口病。
一般事件:达到报告标准,但未达到较大级标准,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研判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发生时间、涉及人群及社会影响程度,确定为未分级事件或一般级事件。
较大事件: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10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2.其它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
一般事件:达到报告标准,但未达到较大级标准,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研判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发生时间、涉及人群及社会影响程度,确定为未分级事件或一般级事件。
较大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其他感染性腹泻病病例。
3.流行性感冒及流感样病例。
一般事件:达到报告标准,但未达到较大级标准,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研判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发生时间、涉及人群及社会影响程度,确定为未分级事件或一般级事件。
较大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发现500例及以上流感或流感样病例。
4.风疹。
一般事件:达到报告标准,但未达到较大级标准,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研判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发生时间、涉及人群及社会影响程度,确定为未分级事件或一般级事件。
较大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5.流行性腮腺炎。
一般事件:达到报告标准,但未达到较大级标准,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研判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发生时间、涉及人群及社会影响程度,确定为未分级事件或一般级事件。
较大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6.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一般事件:达到报告标准,但未达到较大级标准,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研判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发生时间、涉及人群及社会影响程度,确定为未分级事件或一般级事件。
较大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病例。
(四)新发、再发和输入性传染病
重大事件:在本省发生全球首次发现并经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传染病,短期内不断出现新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或在本省首次发生具有较强传染性和较高病死率的传染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或发现全国已经消灭的天花等病例。
本省首例,但在全国其他省份已经发生过的传染病事件,其级别由省卫生健康委根据该疾病全国流行情况,确定事件级别。
(五)其他
1.水痘。
一般事件:达到报告标准,但未达到较大级标准,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研判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发生时间、涉及人群及社会影响程度,确定为未分级事件或一般级事件。
较大事件: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10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军团菌病。
一般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发现5—19例军团菌病病例。
较大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例及以上军团菌病病例。
3.人感染猪链球菌病。
一般事件:1周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19例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病例。
较大事件:1周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20例及以上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病例。
4.病毒性脑炎。
一般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99例病毒性脑炎病例。
较大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病毒性脑炎病例。
5.其他传染病。
由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研判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发生时间、涉及人群及社会影响程度,予以定级。
二、职业中毒
一般事件: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9例,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事件: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49例;或出现1—4例死亡病例。
重大事件: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例及以上;或出现5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三、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较大事件: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发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并经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的事件。
重大事件: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发现与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事件相关的死亡病例,并经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鉴定明确死亡原因为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所致。
四、医源性感染事件
重大事件:同种同源的医源性感染(包括医院感染)事件,发现5例及以上病例,或直接造成3例及以上死亡。
五、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一般事件: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未出现死亡病例,经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较大事件: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且出现死亡病例,经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重大事件: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且出现死亡病例,并扩散到其他县(市、区),经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六、由食品、药品、环境、生物灾害、动物疫情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专项预案标准确定。
附件1-2
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报告标准(试行)
一、传染病类
(一)甲类及参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
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肺炭疽发现1例及以上病例或疑似病例。
(二)乙类传染病
1.人感染禽流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发现1例及以上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发生过的县(市、区)一周内发生3例及以上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
2.炭疽: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3.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4.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有2例及以上死亡。
5.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6.乙肝、丙肝、HIV:半年内,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医源性感染病例。
7.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8.麻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或疑似病例。
9.猩红热: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10.登革热:1周内,一个县(市、区)新发5例及以上登革热本地病例。
11.布鲁氏菌病:3周内,同一乡镇、社区、饲养场、牲畜集散地、屠宰加工厂等场所发生或发现3例及以上急性期布鲁氏菌病病例;或既往5年内无本地布病病例报告的县(市、区)出现1例及以上本地感染的布病病例。
12.肺结核(结核病):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一人口密集场所发现3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病例时,应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反馈。
13.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区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4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5.流行性乙型脑: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发现5例及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6.白喉:2周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例及以上白喉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7.百日咳:1周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百日咳病例。
(三)丙类传染病
1.手足口病: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20例及以上病例。
2.其它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20例及以上病例或疑似病例,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0例及以上病例或疑似病例。
3.流行性感冒及流感样病例: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30例及以上流行性感冒病例或流感样病例,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0例及以上流行性感冒病例或流感样病例。
4.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2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或疑似病例。
5.流行性腮腺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3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6.急性出血性结膜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病例。
(四)新发、再发和输入性传染病
发现1例本市(州)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或我国原不存在或尚未发现由国外传入的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
(五)其他
1.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5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军团菌病:1周内,同一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单位或公共场所,发现2例及以上军团菌病病例。
3.人感染猪链球菌病:1周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2例及以上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病例。
4.病毒性脑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病毒性脑炎病例。
5.各地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传染病发病情况。
二、职业中毒
发现1例及以上急性职业中毒病例。
三、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短时间内同一接种单位的受种者中,发生2例及以上相同或类似临床症状的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短时间内同一接种单位的同种疫苗受种者中,发生相同或类似临床症状的非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明显增多;或死亡1例及以上。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3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四、医源性感染事件
同种同源的医源性感染(包括医院感染),发生3例及以上病例或者直接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
五、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2周内,在同一个县(市、区)内,同一学校医疗机构、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
六、由食品、药品、环境、生物灾害、动物疫情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附件1-3
名词解释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生物灾害事件、动物疫情、环境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4.急性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化学品泄露、职业危害和环境因素等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5.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6.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附件2
古蔺县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医学救援事件(Ⅰ级)
2.2 重大医学救援事件(Ⅱ级)
2.3 较大医学救援事件(Ⅲ级)
2.4 一般医学救援事件(Ⅳ级)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县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
3.2 县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成员单位及职责
3.3 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3.4 县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专家组
3.5 乡镇层面指挥机构
4 应对分级与响应分级
4.1 应对分级
4.2 响应分级
5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医疗机构
5.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5 卫生监督机构
6 应急处置
6.1 应急响应措施
6.2 现场抢救
6.3 伤病员转送
6.4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7 紧急医学救援的评估
8 紧急医学救援的保障
8.1 队伍保障
8.2 信息保障
8.3 物资保障
8.4 经费保障
8.5 协同保障
8.6 普及教育和培训演练
8.7 社会动员
9 附则
9.1 预案制订与修订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对工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古蔺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古蔺县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中涉及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落实;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法规范、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部门协作、公众参与。
2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医学救援事件
(1)一次事件造成100人及以上伤亡;
(2)核事故和突发放射性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并可能造成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突发事件;
(3)跨省(区、市)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重大恐怖事件和生物灾害事件;
(4)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 重大医学救援事件
(1)一次事件造成50-99人伤亡;
(2)2个及以上市(州)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较大化学泄漏、核事件或放射性事件;
(4)较大恐怖事件和生物灾害事件;
(5)省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2.3 较大医学救援事件
(1)一次事件造成10-49人伤亡;
(2)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2.4 一般医学救援事件
(1)一次事件造成3-9人伤亡;
(2)县人民政府或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县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县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联系工作副主任、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县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成员主要包括: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组成。
县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由县政府办分工副主任和县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日常工作,制定有关预案和信息报告制度,提出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开展应急演练、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及其他应急协调、管理工作;承办县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2 县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紧急医学救援专业技术队伍,做好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卫生应急工作;按检伤分类情况现场组织专家制定医疗救援技术方案,组织紧急医学救援队对伤员进行有效救治。协助县委宣传部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2)县应急局:负责参与全县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积极调度应急救援力量投入救援。
(3)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将学校发生群体性传染病、不明原因肺炎、腹泻、食物中毒等事件信息向县卫生健康局通报,并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开展医学救援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将发生暴恐、群体性伤亡等较大及以上社会安全事件人员造成伤亡的信息,以及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信息向县卫生健康局通报;负责救援现场治安秩序管理工作,对进出救援现场的主要道路依法实行交通管制,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5)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负责将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有毒有害物质泄露监测数据等造成人员伤亡的信息向县卫生健康局通报,并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开展医学救援工作。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开通应急处置专用临时通道,保障应急物资、设备等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
(7)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将发生较大及以上食物中毒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信息向县卫生健康局通报;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8)县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志愿者组成救援医疗救护队,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同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省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组织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9)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事件预防和处置有关项目建设,做好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争取和县预算内资金安排。做好紧急救援期间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应急监测工作。保障粮油等物资储备。
(10)县财政局:负责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资金的管理工作。
(11)县经商科技局:负责组织药品、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医疗物资的采购与调度,适时对县级医药储备规模现状进行评估并提出调整需求。做好县级医药储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12)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有关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单位)根据县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相关工作。
3.3 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处置的统筹协调,与市级、县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负责相关文件的流转、办理;负责工作信息采集、汇总和分析并按程序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负责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等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负责伤者医疗救治,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统筹调配医疗资源,组织专家对救治工作进行会诊和指导;负责定点收治医院管理,制定医疗救治方案,适时开展心理援助工作;组织医疗急救队伍进行医疗急救;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人员转运及安置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做好伤员的转运和安置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宣传舆情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体育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负责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舆情监测工作,依法打击网络造谣、传谣等违法行为;负责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县经商科技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调配和管理,确保电力、通讯通畅等工作;负责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秩序维护组。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做好社会秩序稳定,及时疏导交通;负责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县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专家组
县卫生健康局组建县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专家组,专家组主要由县医疗卫生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对全县范围内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5 乡镇层面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成立相应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4 应对分级与响应分级
4.1 应对分级
应对原则。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医学救援能力时,由上一级层面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分级方式。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由省卫健委牵头,组织动员全省医疗卫生力量应对,必要时申请国家或省外医疗卫生力量支援;当上级卫健委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时,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要求做好相关保障工作。较大突发事件,由市卫健委组织应对,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责任做好相关保障工作。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健康局要组织全县医疗力量开展先期救援处置。一般突发事件,由县指挥部组织应对,相关部门(单位)参与处置,必要时申请市级医疗力量支援。
4.2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和紧急医学救援难度,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特别重大和重大医学救援由省卫健委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并组织领导,较大医学救援由市卫健委启动二级响应并组织领导。县卫生健康局根据指令组织调度县域内医疗卫生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接受省、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卫健委业务指导。
县级紧急医学救援三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医学救援事件,县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级别响应建议,由县政府启动本县应急对应级别响应,各部门(单位)根据指令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并组织调度县域内医疗卫生力量开展医疗处置工作,同时接受市级相关专业部门业务指导。
县级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事件发展动态和影响程度,经组织专家评估后,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5.1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信息收集核实工作,初步了解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波及范围等情况。对达到上报级别的突发事件,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快捷方式向县政府和县指挥部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同步向市卫健委进行初次报告,在1小时内报送正式书面报告,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单位)。
承担紧急医学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收治伤病员、医疗救治进展等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
5.2 先期处置
接到突发事件的人员伤亡报告和医疗救援指令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县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到达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随时向县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5.3 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接受县指挥部统一指挥,承担伤员医疗救治、转运和后续康复等工作。
5.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疾控中心接受县卫生健康局统一指挥,负责突发事件发生现场和可能波及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5 卫生监督机构
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接受县卫生健康局统一指挥,负责对突发事件发生地及影响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6 应急处置
6.1 应急响应措施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事件时,启动县级一级、二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县指挥部组织医疗力量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先期处置,同时向省、市政府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启动县级三级响应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并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必要时可实行提级指挥,由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县指挥部副指挥长现场指挥,相关部门(单位)参与处置。
6.2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备级各类紧急医学救援队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4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并将救治的伤病员的情况、注意事项等填写伤病员情况单,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6.3 伤病员转送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要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6.4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县人民政府或县指挥部宣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经组织专家评估后,终止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
7 紧急医学救援的评估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在2周内完成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 紧急医学救援的保障
8.1 队伍保障
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救援队伍体系,按照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构建卫生应急专家库,满足组建不同类别专家组需要。各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个人防护设备、通讯设备以及指挥、救护和后勤保障车辆。
8.2 信息保障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全县医疗卫生救治信息和通信网络,实现医疗救治单位、县疾控中心和县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大队以及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8.3 物资保障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物资储备和管理机制,储备一定数量的卫生应急救援物资(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县、乡两级储备量原则上应能满足处置一起较大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县经商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上述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运,维护市场秩序;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应急物资价格监管。
8.4 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将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专项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自然灾害导致的费用,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承担紧急医学救援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急部门或事故处理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引起的人员伤亡,由公安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公安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其他专项应急导致的费用应由专项指挥部牵头单位负责督促落实。
8.5 协同保障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县人民政府或专项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交通运输、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学救援人员、伤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保障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8.6 普及教育和培训演练
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知识宣传教育,增强社会防范意识;组织开展应急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提升应急人员业务技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预案适用性、操作性,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做到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8.7 社会动员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动员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突发事件中开展自救互救,发挥先期救援作用。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及时动员、组织相关人员、团体参加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9 附则
9.1 预案制订与修订
各乡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本预案应定期评审,根据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古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古蔺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古府办函〔2020〕53号)同时废止。
附件:2-1.四川省突发事件伤员伤情评估参考标准
2-2.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信息初次报告格式
2-3.突发事件伤员救治情况统计表
附件2-1
四川省突发事件伤员伤情评估参考标准
伤员伤情的准确评价是作出救援决策的基础信息之一。由于缺乏统一的科学评价规范,各医疗卫生机构对轻、中、重、危重伤员的评价标准各不相同,不利于伤员抢救工作和后续资源匹配的有序有效展开。本标准根据突发事件伤员救援的“两点一线”,即突发事件现场、转运前至入院收治前、入院后初步诊治三个场景状态分别进行伤情评价。
1.适用于突发事件现场伤员
ABCD评分
A | Asphyxia | 窒息与呼吸困难 |
B | Bleeding | 出血与失血性休克 |
C | Coma | 昏迷与颅脑外伤 |
D | Dying | 正在发生的突然死亡 |
评分方法:ABCD四项中有一项及以上明显异常:重伤;ABC三项中只有一项异常但不明显:中度伤;ABCD四项全部正常:轻伤。
2.适用于入院收治前伤员(含转运前、途中、到达医院收治前)
(1)创伤类伤员
院前指数法(PHI)定量评分
参数 | 级别 | 分值 | 评分 | |
1、收缩压(mmHg) | >100 >99—86< >85—76< <75 | 0 1 3 5 | ||
2、脉搏(次/分) | 51—119 >120 <50 | 0 3 5 | ||
3、呼吸(次/分) | 正常(14—28) 费力或表浅>30 缓慢<10 | 0 3 5 | ||
4、神志 | 清醒 模糊或烦躁 谵妄 | 0 3 5 | ||
5、附加伤部及伤型 | 胸或腹部穿透伤 | 无 | 0 4 | |
有 | ||||
合计计分 | ||||
评分方法:将表中上述5项指标的每个参数所得分值相加,根据总分数进行评判。
评分0~3分:轻伤;评分4~5分:中度伤;评分6分以上:重伤。
(2)非创伤类伤员
早期预警评分(MEWS)
评分 项目 | 3 | 2 | 1 | 0 | 1 | 2 | 3 |
体温 (℃) | <35 | 35-36.1 | 36.1-38 | 38.1-38.5 | ≥38.5 | ||
呼吸 (次/分) | ≤8 | 9-14 | 15-20 | 21-29 | ≥30 | ||
心率 (次/分) | ≤40 | 41-50 | 51-100 | 101-110 | 111-129 | ≥130 | |
收缩压(mmHg) | ≤70 | 71-80 | 81-100 | 101-199 | ≥200 | ||
神志意识 | 清醒 | 嗜睡 对声音有反应 | 昏睡 对疼痛有反应 | 昏迷 无反应 | |||
合计计分 | |||||||
评分方法:将表中上述5项指标的每个参数所得分值相加,根据总分数进行评判。
评分<5分:轻伤;评分≥5分~<9分:中度伤;评分>9分:重伤。
3.适用于入院后初步诊治的伤员
(1)非创伤类伤员
早期预警评分(MEWS)(同上)
(2)创伤类伤员
创伤严重程度(ISS)创伤评分
简明损伤评分AIS计算表
损伤部位 | AIS分级(分值) | |||||
轻度(1分) | 中度(2分) | 重度(3分) | 严重(4分) | 危重(5分) | 目前无法救治(6分) | |
头颈部 | ①头部外伤后,头痛头晕 ②颈椎损伤,无骨折 | ①意外事故致记忆丧失 ②嗜睡、木僵、迟钝,能被语言刺激唤醒 ③昏迷<1h ④单纯颅顶骨折 ⑤甲状腺挫伤 ⑥臂丛神经损伤 ⑦颈椎棘突或横突骨折或移位 ⑧颈椎轻度压缩骨折(≤20%) | ①昏迷1~6h ②昏迷<1h伴神经障碍 ③颅底骨折 ④粉碎、开放或凹陷性颅顶骨折、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 ⑤颈动脉内膜撕裂、血栓形成 ⑥喉、咽挫伤 ⑦颈髓挫伤 ⑧颈椎或椎板、椎弓跟或关节突脱位或骨折 ⑨>1个椎体的压缩骨折或前缘压缩>20% | ①昏迷1~6h,伴神经障碍 ②昏迷6~24h ③仅对疼痛刺激有恰当反应 ④颅骨骨折性凹陷>2cm ⑤脑膜破裂或组织缺失 ⑥颅内血肿≤100ml ⑦颈髓不完全损伤 ⑧喉压轧伤 ⑨颈动脉内膜撕裂、血栓形成伴神经障碍 | ①昏迷伴有不适当的动作 ②昏迷>24h ③脑干损伤 ④颅内血肿>100ml ⑤颈4或以下颈髓完全损伤 | ①碾压骨折 ②脑干碾压撕裂 ③断头 ④颈3以上颈髓下轧、裂伤或完全断裂,有或无骨折 |
面部 | ①角膜擦伤 ②舌浅表裂伤 ③鼻骨或颌骨骨折④牙齿折断、撕裂或脱位 | ①颧骨、眶骨、下颌体或下颌关节突骨折 ②LeFortⅠ型骨折③巩膜、角膜裂伤 | ①视神经挫伤 ②LeFortⅡ型骨折 | LeFortⅢ型骨折 | ||
胸部 | ①肋骨骨折▲ ②胸椎扭伤 ③胸壁挫伤 ④胸骨挫伤 | ①2~3根肋骨骨折▲ ②胸骨骨折 ③胸椎脱位、棘突或横突骨折 ④胸椎轻度压缩骨折(≤20%) | ①单叶肺挫伤、裂伤 ②单侧血胸或气胸 ③膈肌破裂 ④肋骨骨折≥4根 ⑤锁骨下动脉或无名动脉内膜裂伤、血栓形成 ⑥轻度吸入性损伤 ⑦胸椎脱位,椎板、椎弓根或关节突骨折 ⑧椎体压缩骨折>1个椎骨或高度>20% | ①多叶肺挫伤、裂伤 ②纵膈血肿或气肿 ③双侧血气胸 ④连枷胸 ⑤心肌挫伤 ⑥张力性气胸 ⑦血胸≥1000ml ⑧气管撕裂 ⑨主动脉内膜撕裂 ⑩锁骨下动脉或无名动脉重度裂伤 ⑪脊髓不完全损伤综合征 | ①重度主动脉裂伤 ②心脏裂伤 ③支气管、气管破裂 ④连枷胸、吸入烧伤需机械通气 ⑤喉、气管分离 ⑥多叶肺撕裂伤伴张力性气胸,纵膈积血、积气或血胸>1000ml ⑦脊髓裂伤或完全损伤 | ①主动脉完全离断 ②胸部广泛碾压 |
腹部 | ①擦伤、挫伤,浅表裂伤:阴囊、阴道、阴唇、会阴 ②腰扭伤 ③血尿 | ①挫伤,浅表裂伤:胃、肠系膜、小肠、膀胱、输尿管、尿道 ②轻度挫伤,裂伤:胃、肝、脾、胰 ③挫伤:十二指肠、结肠 ④腰椎脱位、横突或棘突骨折 ⑤腰椎轻度压缩性(≤20%) ⑥神经根损伤 | ①浅表裂伤:十二指肠、结肠、直肠 ②穿孔:小肠、肠系膜、膀胱、输尿管、尿道 ③大血管中度挫伤、轻度裂伤或血腹>1000ml的肾、肝、脾、胰 ④轻度髂动、静脉裂伤后腹膜血肿 ⑤腰椎脱位或椎板、椎弓根、关节突骨折 ⑥椎体压缩骨折>1个椎骨或>20%前缘高度 | ①穿孔:胃、十二指肠、结肠、直肠 ②穿孔伴组织缺失:胃、膀胱、小肠、输尿管、尿道 ③肝裂伤(浅表性) ④严重髂动脉或静脉裂伤 ⑤不全截瘫 ⑥胎盘剥离 | ①重度裂伤伴组织缺失或严重污染:十二指肠、结肠、直肠 ②复杂破裂:肝、脾、肾、胰 ③完全性腰髓损伤 | 躯干横断 |
四肢 | ①挫伤:肘、肩、腕、踝 ②骨折、脱位:指、趾 ③扭伤:肩锁、肩、肘、指、腕、髋、踝、趾 | ①骨折:肱、桡、尺、腓、胫、锁骨、肩胛、腕、掌、跟、跗、跖骨、耻骨支或骨盆单纯骨折 ②脱位:肘、手、肩、肩锁关节 ③严重肌肉、肌腱裂伤 ④内膜裂伤、轻度撕裂:腕、肱、腘动脉,腕、股、腘静脉 | ①骨盆粉碎性骨折 ②股骨骨折 ③脱位:腕、踝、膝、髋 ④膝下和上肢断裂 ⑤膝韧带断裂 ⑥坐骨神经撕裂 ⑦内膜撕裂、轻度撕裂伤:股动脉 ⑧重度裂伤伴或不伴血栓形成:腋、腘动脉,腘、股静脉 | ①骨盆碾压性骨折 ②膝下外伤性离断、碾压伤 ③重度撕裂伤:股动脉或肱动脉 | 骨盆开放粉碎性骨折 | |
体表 | ①檫/挫伤:面/手≤25cm身体≤50cm ②浅表裂伤:面/手≤5cm身体≤10cm ③一度烧伤≤100% ④二度~三度烧伤/脱套伤<10%体表面积 | ①檫/挫伤:面/手>25cm,身体>50cm ②裂伤:面/手>5cm,身体>10cm ③二度或三度烧伤/脱套伤达10%~19%体表面积 | 二度或三度烧伤/脱套伤达20%~29%体表面积 | 二度或三度烧伤/脱套伤达30%~39%体表面积 | 二度或三度烧伤/脱套伤达40%~89%体表面积 | 二度或三度烧伤/脱套伤≥90%体表面积 |
备注:AIS=6为最大损伤,损伤严重度评分自动确定为75分;△粉碎、移位或开放性骨折时加1分;▲有血、气胸或纵膈血肿时加1分。
评分方法:计算ISS的一般原则:人体分6个区域,ISS是身体3个最严重损伤区域的最高AIS值的平方和,即ISS=AIS12+AIS22+AIS32。ISS分值范围1~75分,当患者存在1处或多处AIS=6分损伤时,直接确定为ISS最高值75分。
ISS评分≤16分:轻伤;ISS评分>16分:中度伤;ISS评分>25分:重伤。
ISS>20病死率明显增高,ISS>50存活率很低。
附件2-2
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信息初次报告格式
标题:××市(州)××县(市、区)××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情况
事件类别:(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或更细致分类,如洪灾、山体滑坡等分类填写)
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发生地点:四川省市(州)区(县)(乡镇、街道、单位)
事件场所:(如某学校食堂或某宾馆等)
伤情初分类:死亡人,重伤人,中度伤人,轻伤人。
医疗机构接诊或收治伤病员总人数:人
伤病员主要伤情:(重伤伤员尽可能逐个说明主要伤情)
伤员在不同医院的人数分布(卫生行政部门填写):
伤员在医院的聚集数量(医疗机构填写):
已采取的紧急医疗救援措施:
是否需要上级卫生健康委提供支持:(如需支持请具体说明)
报告单位:
联系人:联系电话:
报告时间:年月日时分
附件2-3
突发事件伤员救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统计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时间: 月 日 时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医院名称 | 科室 | 床号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单位或住址 | 临床 诊断 | 伤病情 | 治疗 措施 | |||||||
入院 伤情 | 目前情况 | ||||||||||||||||
轻 | 中 | 重 | 平稳 | 危重 | 死亡 | 出院 | 转院至 | ||||||||||
合计 | |||||||||||||||||
填表说明:1.伤病情一栏除“转院至”外,皆以打“√”的方式表示;“转院至”则注明转往医院的名称。
2.“科室”一栏,若为门诊留观,则填“门诊”;若为住院治疗,则填写具体科室名称。
3.表格底部“合计”一栏,填写对应病情或转归的伤病员总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