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古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7日
古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有序、有力、高效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泸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古蔺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县(区)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县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或县委、县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域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教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自然灾害的预防作为救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对自然灾害发生发展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3)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
(4)自救为主,救济为辅。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大力开展自救互助和社会捐助,政府重点救济灾区无自救能力、自救能力弱和遭受重灾的群众。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古蔺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职责
古蔺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古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及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主任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相关领域分管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经商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国资金融局、县综合执法局、古蔺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古蔺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团县委、县科协、县红十字会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等。由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1.1县减灾委主要职责
(1)认真履行县政府赋予的组织、指挥、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研究决定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意见。
(3)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对我县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的指示。
(4)向上级政府报告我县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情况。
2.1.2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蔺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2)县委宣传部: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3)县发展改革局:将减灾救灾预防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向中央和省、市争取项目建设资金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粮油供应,保证灾区口粮需要。
(4)县经商科技局:负责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5)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救灾工作,会同县民政局做好学校灾情的核灾工作,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障通往灾区道路运输畅通、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必要时做好警卫工作。
(7)县民政局:协调救灾捐赠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县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负责筹集和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并加强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
(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森林火灾、病虫害的监测、扑救、损失统计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全县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及防治工作;组织调查、收集、整理统计有关灾害数据;会同县应急局核查、评估灾情,提出灾后重建方案、治理措施及向上争取地质灾害防治、土地恢复建设项目和资金。
(10)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民住房和灾区校舍、卫生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质量监理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尽快恢复因灾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
(12)县水务局:负责洪水预测、预报和旱情监测、预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对水库蓄水实施调度,指导督促灾区水毁水利和人畜饮水工程修复,会同县应急局核查、评估灾情。
(1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测报、防治工作,会同县应急局核查、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落实灾区补种(养)、改种(养)所需的种苗,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指导灾民创收。
(14)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15)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防疫防病工作;负责受灾地区卫生防疫监督监测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提供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会同公安局、民政局、乡镇(街道)及时处置因灾死亡人员。
(16)县应急局: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安排方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县级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县政府提出自然灾害处置的工作建议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预测预报、灾情核查、评估、上报和发布工作;指导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承担县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17)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查处制假贩假违法行为,查处抗灾救灾期间哄抬物价、非法囤积物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8)县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的监测预警、分析预报、应急气象服务;灾害发生后,及时收集、核实和统计报告气象资料信息,参与气象灾害评估,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19)国网古蔺供电公司:负责灾区救灾和生活用电的供电保障工作。
(20)中国电信古蔺分公司、中国移动古蔺分公司、中国联通古蔺分公司:负责灾区救灾的通信保障和灾后通讯设施抢修工作。
2.2古蔺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各工作组职责
县减灾委办公室为县减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传达县减灾委的指示、命令;负责信息汇总、上传下达;协调、督促、检查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落实情况;承办相关会议等具体工作,并按职责分工牵头处理有关具体事务。
启动响应时,县减灾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转移搜救组、工程抢险组、灾民生活安置组等10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以增强应急联动能力。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应急局具体负责,从县级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上下联络、组织协调,全县救灾情况的收集,有关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和发送工作,编印应急信息和工作简报,开展后勤服务等工作。
(2)转移搜救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受灾乡镇(街道)等有关单位组成。以确保灾区群众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负责紧急转移危险区内人员、贵重物资和财产,搜救失踪被困人员和重要财物。
(3)工程抢险组:由县水务局牵头,县人武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国网古蔺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古蔺分公司、中国移动古蔺分公司、中国联通古蔺分公司、受灾乡镇(街道)等单位组成。负责灾区水、电、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抢修恢复。
(4)灾民生活安置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经商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受灾乡镇(街道)等单位组成。负责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指导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5)查灾核灾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的核查、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6)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经商科技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对因灾造成的死亡人员,会同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属地乡镇(街道)及时处置,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
(7)灾后生产自救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农作物补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8)灾后恢复重建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执法局、县融媒体中心、国网古蔺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古蔺分公司、中国移动古蔺分公司、中国联通古蔺分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制定灾后恢复建设方案,组织各方力量新建受灾群众住房、水利设施和道路、学校、医院、通讯、电力、广播电视、市政工程等公共设施。
(9)督查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区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10)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救灾、灾后重建等相关宣传报道工作和舆情监测、舆论引导。
3.预警预报及灾情信息管理
3.1预警预报
自然灾害预警预报。根据灾害类别不同,县政府有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照相关预案规定实施;没有专项预案的,按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实施。
3.2信息通报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本预案规定发布灾害预警预报的部门,须将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3.3信息处置
县减灾委办公室须对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进行分析评估,视情提出处置意见,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报告。
3.4灾情信息管理
3.4.1灾情报告渠道
灾情信息通过纵、横两条渠道报告。纵向是乡镇(街道)分管办公室向县应急局报告;横向是县、乡分管部门向县、乡党委和政府领导机关报告。
3.4.2灾情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受灾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3.4.3灾害损失指标
包括受灾区域、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经济损失。
3.4.4因灾需救济指标
包括需口粮救济人口、救济粮数量、救济伤病人口,衣被救济人口、衣被救济数量;恢复住房间数、恢复住房户数。
3.4.5已救济情况
包括投靠亲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3.4.6灾情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乡镇(街道)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及县应急局报告。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县应急局在1小时内了解掌握灾情,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特大和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应急厅。
(2)灾情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乡镇(街道)均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上午8:30将前24小时的灾情向县应急局上报;县应急局每天上午9:30前按规定向县政府和市应急局上报。重大和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填写自然灾害情况核报表,向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在灾情稳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审核、分乡镇(街道)汇总灾情数据,并按规定向县政府和上级应急等部门报告。
3.4.7灾情核定
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农业、水务、自然资源、村建中心等站所人员进行灾情综合分析和评估,核定最终灾情,上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收集后,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实地进行查核,并按规定汇总上报县政府和市应急局。
3.4.8造册建档
县应急局在灾情核定后,及时建立因灾伤亡人口、过渡期救助人口、倒损房屋、民房重建等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乡镇(街道)为主组织实施。灾害发生后,乡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救灾各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序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级。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1一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启动一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
(3)因灾严重损坏和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或8万人)以上;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4.1.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救助响应。
4.1.3响应措施
(1)县政府迅速向省、市政府报告情况。
(2)县领导迅速赴灾区察看、指导。
(3)县减灾委迅速组织开展救灾工作,及时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救灾方面的指示。
(4)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乡镇(街道)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天上午9:30前向县领导、县有关部门和省、市应急部门报送综合情况。遇紧急情况随时向县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并申请省、市支持。
(5)转移搜救组迅速组织人员赴灾区转移危险区域内的人员,转移贵重物资和财产,搜救失踪、被困人员。
(6)灾民生活安置组迅速组织人员紧急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安置灾民,确保灾民穿有衣、住有所、吃有粮、病有医。
(7)工程抢险组迅速组织人员对灾区的水、电、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进行抢修恢复。
(8)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9)卫生防疫组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10)生产自救组在灾情稳定后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发展种养业,组织引导劳务输出等。
(11)灾后恢复重建组及时组织人员对受灾群众倒损房屋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尽快实施。
(12)督查组组织人员赴灾区巡视、检查、指导,发现并解决生产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减灾委报告。
(13)宣传报道组会同县减灾委办公室,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此外,综合协调组应做好省、市及以上领导来我县检查抗灾救灾以及境外组织和人员来我县援助抗灾救灾、新闻采访的工作,制定方案,向有关领导报告并落实。
4.1.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4.2二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较大自然灾害,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因灾严重损坏和倒塌房屋5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20%以下,或4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4.2.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内向县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4.2.3响应措施
(1)县政府迅速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2)召开减灾委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根据灾情决定10个专项工作小组的启用。
(3)迅速派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4)根据情况,县领导迅速赴灾区察看、指导。
(5)县应急局向市应急局报告,请求市应急局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6)根据县领导的要求和灾区需求,县应急局会同县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款物。
(7)县减灾委办公室掌握灾情发展变化和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县领导、县有关部门和省、市应急部门报送信息。
(8)督促乡镇(街道)妥善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落实好救灾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医,开展消杀,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9)根据情况,请求上级政府帮助抢险救灾。
4.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二级响应。
4.3三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自然灾害,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因灾严重损坏和倒塌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4.3.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内向县减灾办主任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4.3.3响应措施
县应急局接到灾情信息后:
(1)2小时内向县政府、市应急局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需要,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4)会商县财政局下拨部分应急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5)协调乡镇(街道)妥善安置转移灾民和落实好救灾的各项措施。
(6)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工作情况,视情争取上级支持。
4.3.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减灾委办主任决定终止三级响应。
4.4新闻报道
4.4.1新闻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严格新闻报道纪律,以正面宣传为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抗灾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县减灾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根据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灾情和救灾信息。
4.4.2内容审核
县减灾委办公室发布的救灾新闻,内容涉及人员伤亡的数据,由县应急局负责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数据,由县水务局负责审核;涉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数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涉及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霜冻、寒潮、低温、高温等气象的数据,由县气象局负责审核;涉及疫情和卫生防疫情况的数据,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审核;涉及其它方面内容的数据,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新闻媒体报送灾情和救灾信息,按新闻宣传管理渠道归口管理。各职能部门加强对灾情和救灾信息的與情监测,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1)县财政局每年将自然灾害救济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局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的生活救助。
(3)申请上级救灾资金支持。
5.2物资保障
(1)县发展改革局要建设好救灾仓储设施,做好本县救灾物资储备,并会同县级有关部门采购和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县经商科技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和受灾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受灾群众的食品和必需生活用品的保障供给。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抗灾救灾期间哄抬物价、非法囤积物资行为的查处。
5.3通信和信息保障
(1)加强全县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县救灾通讯网络运行正常以及与上级救灾部门的微机通讯通畅。
(2)逐步建立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间的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逐步建立和完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系统以及灾害应急处理的辅助决策系统建设。
5.4装备保障
5.4.1承担救灾职能的县级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5.4.2县应急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和装备。
5.5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县、乡、村三级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包括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局等专业人员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5.6社会捐助保障
(1)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建设和管理。
(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分配、社会公示和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建立健全救灾捐助政策机制,创造良好的救灾捐助社会氛围。
5.7安置场所保障
乡镇(街道)救灾应急预案要对辖区内可能因自然灾害需转移安置的人口数量进行预测,并对安置场所作出规划。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在制定本级应急预案时,对水库下游及地质灾害隐患点居住群众的应急转移线路、安置场所、生活保障等作出具体保障方案。
5.8宣传、培训和演练
(1)县减灾委办公室和乡镇(街道)要利用媒体或通过其他方式宣传灾害知识,宣传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县减灾委办公室和乡镇(街道)每年组织一次救灾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定期向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提供救灾工作咨询。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不定期在灾害多发的乡镇(街道),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6.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灾后生活救助
受自然灾害影响,冬令(春荒)期间部分受灾群众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时,县减灾委和乡镇(街道)应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方案,并组织实施。
6.1.1灾情调查及报告
乡镇(街道)、县应急局每年按规定调查冬令(春荒)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并向省、市应急部门报告。
6.1.2救济方案制定及落实
乡镇(街道)负责制订本乡镇(街道)的冬令(春荒)期间救助工作方案,并报县政府。灾情严重的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救灾确有困难时,应及时申请县自然灾害救济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6.1.3相关救助措施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好有关优惠政策。
6.2灾后恢复重建
6.2.1工作原则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照“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工作方针,受灾群众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县减灾委统筹指导,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住房规划和设计,要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安全适用的原则。
6.2.2灾民倒房情况的调查及报告
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县应急局负责审核、汇总,建立全县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按规定上报。
6.2.3灾民倒房重建方案制定及经费支持
县减灾委根据当地灾情和实际,制定恢复重建的工作方案;乡镇(街道)建立灾后民房重建台帐,按方案组织实施灾后民房重建工作,确保因灾倒房群众有安全的过冬场所。
6.2.4因灾毁坏基础设施的修复
县发展改革局综合协调因灾毁坏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国网古蔺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古蔺分公司、中国移动古蔺分公司、中国联通古蔺分公司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中小学校、乡镇(街道)卫生院以及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
6.2.5土地整理与复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土地整理与复耕做出规划,做好因灾毁坏土地的复垦、整理和耕种工作。
6.3市场和质量监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做好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建材生产、供应和建筑质量的监管工作,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6.4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
县卫生健康局要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3)冬令期间:指当年12月份到次年2月份的3个月时间。
(4)春荒期间:指3月份到5月份的3个月时间。
(5)荒情:因灾造成受灾群众在冬令、春荒等时段的基本生活困难情况,主要是口粮和过冬衣被。
(6)本预案中数字,称“以上”的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报批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补充完善预案并通过专家评审论证。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
7.4预案解释与生效时间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古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流程示意图
2.
应急预案响应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