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8374031H/2023-00104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9-05 发布日期: 2023-09-06
文号: 古府办〔2023〕35号 有效性: 有效

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蔺县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古府办〔2023〕35号
来源: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9-06 17:10:17 浏览次数: 【字体:

县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通知》(川办发〔2023〕14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3〕3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古蔺县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以下简称《实施清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框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机制

(一)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分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逐项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责任分工。对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仍存在争议的跨部门监管事项,与之相关的各部门都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二)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规则。加快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要对照《实施清单》制定完善监管规则、标准和配套措施。2023年11月底前,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分事项建立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市场监管预期。

(三)健全跨部门监管工作机制。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监管部门,2023年9月底前,分事项制定综合监管工作方案,明确监管领域、监管流程、监管方法、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建立健全议事会商、联合执法检查、监管信息共享等协调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统筹监管资源,压实监管责任,依据《实施清单》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

三、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支撑能力建设

(一)提升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强推进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利用跨部门联合监管预警模块,快速有效协同处置问题,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智能化水平。县级相关部门要及时将跨部门综合监管行为信息全量录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丰富监管资源数据库,加快推进本行业相关领域自建监管系统整合,2023年10月底前,按照省级安排部署,推动实现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四川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对接、数据互通。

(二)大力推进监管信息互通互享。县级相关部门要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对《实施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和更新,着力打通数据壁垒,以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数据互通共享支撑跨部门综合监管,梳理完善数据供给、需求“两张清单”。

四、推动跨部门综合监管创新示范

(一)构建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机制。根据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的属性和风险特点,探索符合行业监管需要的信用监管模式,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配置监管资源、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分级分类标准及相应的协同监管措施,加强评价结果在跨部门综合监管过程应用,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二)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示范。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全力争取在成品油流通、自建房安全、单用途预付卡等领域做好跨部门综合监管省级试点。积极探索“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等改革,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县级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作为加快推进转变政府职能、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加强对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提高监管保障能力,定期研究解决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中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构建高效协同运行机制,确保责任明确、保障到位、任务落实。

(二)提升监管水平。根据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需要,县级相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一专多能”的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进行政审批、日常监管与综合执法衔接,提升跨部门执法协作能力。

(三)强化效能评价。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暨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县行政审批局)要将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纳入深化“放管服”改革目标评价体系,指导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县级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提炼跨部门监管经验做法,加强信息宣传推广,切实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质效。

县级各部门要按照国、省、市的部署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方案,严格把握时间节点,确保跨部门综合监管有力推进、取得实效。

 

 

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5日

 



古蔺县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

序号

综合监管事项

行业主管(牵头监管)部门

牵头部门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对象

组织层级

监管层级

配合监管部门

配合部门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1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县经商

科技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县公安局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

古蔺生态环境局

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

县交通运输局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县市场监管局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2

单用途
商业预付卡检查

县经商

科技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

古蔺税务局

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涉税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章

3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监管

县公安局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四十一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金融机构

县国资金融局

对地方金融组织(除融资担保公司外)进行检查;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

序号

综合监管事项

行业主管(牵头监管)部门

牵头部门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对象

组织层级

监管层级

配合监管部门

配合部门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4

燃气
综合检查

县综合

执法局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燃气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燃气充装、经营企业

县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

对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二项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

县交通运输局

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对未按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5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县民政局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第二条

养老机构

县住房城乡

建设局

对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县消防救援大队

对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二项

县综合执法局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安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序号

综合监管事项

行业主管(牵头监管)部门

牵头部门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对象

组织层级

监管层级

配合监管部门

配合部门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6

校外培训
机构办学
行为综合
监管

县教育

体育局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 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 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 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或个人

县文化广电

旅游局

对开展文化艺术类培训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检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 方案〉的通知》第八条、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 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第二十条;《教育部办公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 治理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第十四条;《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二项

县经商科技局

对开展科技类培训机构或个人的监督检查

县委网信办、

县公安局

对教育部门认定后移送的违法违规网站平台、移动应用程序、网络账号等依法处置

县发展改革局

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学科内培训收费、非学科类培训收费开展价格监督检查

县公安局

对联动开展情报信息搜集研判、预警预防、涉稳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民政局

依法登记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

县委宣传部

对各地是否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

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等方面的监管

县住房城乡

建设局

对涉及校外培训的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县消防救援

大队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7

殡葬服务综合监管

县民政局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

殡葬服务机构

县发展改革局

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

县市场监管局

对殡葬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序号

综合监管事项

行业主管(牵头监管)部门

牵头部门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对象

组织层级

监管层级

配合监管部门

配合部门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8

饲料生产综合监管

县农业

农村局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县应急局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9

 

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综合监管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对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从事视听服务的单位的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非法互联网试听节目服务单位

县公安局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县经商科技局

依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10

互联网诊疗服务综合监管

县卫生

健康局

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五条;《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县市场监管局

对互联网诊疗相关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县医保局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11

网约车平台公司综合检查

县交通

运输局

对网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经营活动进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

县公安局

信息安全、数据安全、实名认证等环节的网络安全情况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县市场监管局

存在低价倾销、欺诈、对个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县委网信办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人行古蔺支行

支付业务合规性的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古蔺税务局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缴纳情况的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序号

综合监管事项

行业主管(牵头监管)部门

牵头部门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对象

组织层级

监管层级

配合监管部门

配合部门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1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综合
检查

县交通

运输局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县公安局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检查;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13

食盐
经营综合监管

县经商

科技局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规定范围销售、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行政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14

白酒生产综合监管

县经商

科技局

企业投资项目检查、对企业落实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第六条、第四十条至四十三条

白酒生产

企业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

对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二项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条

县综合执法局

对自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处罚

《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古蔺生态环境局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序号

综合监管事项

行业主管(牵头监管)部门

牵头部门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对象

组织层级

监管层级

配合监管部门

配合部门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县住房城乡

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5

危化品行业综合监管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款

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

县经商科技局

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第四十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

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计量器具及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

对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二项

古蔺生态环境局

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县公安局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检查;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住房城乡

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序号

综合监管事项

行业主管(牵头监管)部门

牵头部门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对象

组织层级

监管层级

配合监管部门

配合部门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16

医疗机构综合监管

县卫生

健康局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五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医院、诊疗机构

县医保局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县市场监管局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县住房城乡

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 第四十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八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

对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二项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

古蔺生态环境局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县公安局

对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行政处罚;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序号

综合监管事项

行业主管(牵头监管)部门

牵头部门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对象

组织层级

监管层级

配合监管部门

配合部门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17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综合监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对建筑“两工地”制造、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房屋建设企业(工地)

县综合执法局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

对建筑用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十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县应急局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

对建设工程、高层居民住宅楼、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仓库、高层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等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

古蔺生态环境局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8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县市场

监管局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企业

县住房城乡

建设局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公安局

对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古蔺生态环境局

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事中事后检查;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八条;《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第五十条

序号

综合监管事项

行业主管(牵头监管)部门

牵头部门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对象

组织层级

监管层级

配合监管部门

配合部门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19

经营性自建房屋安全综合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八条

经营性自建房屋经营场所

县消防救援大队

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县综合执法局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

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0

景区(旅游市场)检查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八十五条;《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七十四条

景区及酒店

县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县综合执法局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

对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

序号

综合监管事项

行业主管(牵头监管)部门

牵头部门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对象

组织层级

监管层级

配合监管部门

配合部门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

古蔺生态环境局

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1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县国资

金融局

对全县非法集资工作进行防范和处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县公安局

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政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九、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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